委托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将共有物品摔至地上,并将显示器砸向置物架致其损坏,还揪住被害人衣领、用脚推搡等方式对其实施暴行。此外,委托人还违反了命令其不得接近被害人的临时措施,因而就损坏财物、违反《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嫌疑接受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对事实关系全部予以承认,但就违反临时措施部分,主张自己是因对禁止接近期限产生误解等,与部分指控嫌疑事实有出入而感到冤枉,且存在必须争取仅获罚金刑处分的必要事由。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最大限度地突出以下情节:委托人对全部嫌疑均予以承认并深刻反省;就略感委屈的部分,说明属于犯罪经过及情节中值得酌情考虑的事由;委托人正通过精神科治疗努力改善行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仍存在恢复家庭关系、改善关系的余地等,同时协助委托人真诚准备并提交了包括悔过书、请愿书在内的量刑资料。
结果,委托人就损坏财物、违反家庭暴力处罚法部分获得缓起诉处分,就暴行嫌疑则根据被害人意愿获得不予追诉(无公诉权)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