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本案施工现场承建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因未向主管机关申报便使用特定高压气体的事实被查获,收到检察官的简易命令处分,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该施工现场存在未向主管机关申报便使用高压气体的事实本身已获认定,需要准确审查作为承建公司现场负责人的委托人在法律上是否负有该申报义务。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通过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面谈内容确认:本案所涉高压气体并非由承建公司使用,而是由从承建公司分包承接土方工程的公司订立供气合同并加以使用,且该公司还占有存放相关燃气设备的场所,承建公司对此并未直接参与;经审阅相关下级审判例后,恰当提出了“本案高压气体的申报义务人并非承建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而是使用该高压气体并占有相关设备的分包公司”这一法理主张,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的主张,判处无罪。
由此,原本可能因主管机关及检察官对法理的误解而受到处罚的委托人,最终未受到任何处罚,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