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认定标准 | 与网络主播赞助关系中产生的蒙冤敲诈勒索及强制猥亵指控

结案日期 : 2025-09-02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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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起因于委托人向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长期赞助可观金额、维系关系的过程。委托人在得知该主播缺乏诚意、存在欺骗行为后,决定终止关系并要求返还此前赞助的款项。在此过程中,该主播以敲诈勒索及强制猥亵等多项罪名对委托人提起举报,致使委托人蒙冤卷入刑事案件。在猥亵认定标准本身也并不明确的危急关头,委托人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特点):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及可信度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猥亵认定标准及客观证据均不足的情况下,本案需要对被害人的举报动机进行细致分析。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依据猥亵认定标准,为消除委托人所遭受的冤屈,自案件初期便对全部证据资料进行了彻底分析,详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后确立了辩护方向。

1.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 细致把握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及审判过程中所作陈述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变化及内容上的矛盾之处,有力主张被害人陈述明显缺乏一致性与可信度。尤其提出了佐证被害人在被委托人要求返还巨额赞助款后实施虚假举报的间接证据,凸显其举报动机的不纯。
* 通过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威胁内容(照片、视频外泄)实际并不存在,或即便存在也是经被害人同意拍摄的资料,反驳了敲诈勒索指控的核心主张。

2. 猥亵认定标准相关客观证据分析及反驳:

* 针对警方移送决定时所依据的被害人”因受到威胁性言论而心生畏惧才书写借条”的主张,明确指出委托人要求书写借条属于正当的赞助款返还请求的一部分。同时强调借条书写过程中被害人自愿填写个人信息并按下指印,以此证明并不存在强迫行为。
* 关于猥亵认定标准及强制猥亵指控,具体提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特点、案发当时的对话内容,以及在当时情境下不可能实施物理强制力等客观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论证被害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尤其强调,从被害人所主张的猥亵行为发生当时的氛围及对话脉络来看,依常理并按猥亵认定标准判断,根本不可能发生强制猥亵行为。

3. 多角度法理解释及适用:

* 指出侦查机关此前对类似指控作出过不予移送决定,而与本案敲诈勒索/胁迫指控之间并无实质差异,却仅移送特定指控,主张警方的判断存在错误。
*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严格法理解释,一贯主张除被害人陈述外并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持公诉事实,强调本案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标准。

法务法人温强如此缜密而不懈的辩护,赢得了审判部的深切认同。

■ 结果:

经法务法人温强积极而专业的协助,委托人对全部公诉事实均获得无罪判决。这是使委托人得以恢复名誉、重新回归日常生活的极具意义的胜诉。

■ 판결문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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