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男厕内因一时冲动与好奇心,利用摄像机拍摄了正在小便的两名同性被害人。犯罪事实当场被发觉,委托人被两名被害人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嫌疑报案,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1)委托人被怀疑存在灭失证据行为,需要研究反证方案;
2)自愿同行及数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3)委托人年纪尚轻,为实现自幼以来的职业理想一直努力至今,因此本案必须争取获得缓起诉处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首先主张委托人完全没有灭失证据的意图,并与委托人协商后,决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承认犯罪事实,同时纠正部分被夸大的情节,并与全部被害人达成和解。
同时,律师团详细审查了委托人的量刑情节,并积极向侦查机关陈述意见。
重点主张:①委托人无同类前科,系初犯;②所拍摄内容为被害人小便场景,程度并非严重;③自侦查初期即予自认,并积极配合侦查等情节。
通过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协助,委托人获得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缓起诉处分,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