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经营补习班期间,因一名儿童在上课时反复爬上桌子玩耍,妨碍其他学生学习并危及自身安全,为纠正该行为进行了训导。
然而在此过程中,委托人被该儿童的家长以情感虐待嫌疑提起控告,委托人诉称深感冤枉,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的训导行为是否构成《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情感虐待,以及训导行为的适当性及正当性,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为避免委托人蒙受不白之冤,从案发初期便提供了彻底的协助。
首先仔细审查了《儿童福利法》上情感虐待的定义及相关法理,并以《幼儿教育法》规定的教师正当生活指导权为依据,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属于正当训导。
此外,还强调了案发当时训导的场所与方式、训导的目的及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儿童安全等情节,说明该训导并非虐待,而是出于教育目的的行为。
为此,律师团确保了补习班内监控录像、参考人陈述书、受害儿童使用的桌子高度及训导后受害儿童状态等客观证据,并通过补习班记录及咨询记录,具体说明了受害儿童在事发后仍正常继续补习班生活、并未遭受精神及情感损害。
尤其强调委托人在训导过程中,为纠正受害儿童的行为、预防安全事故,仅用了最短的时间加以制止。
律师就此撰写意见书提交给侦查机关,并指出受害儿童家长情绪化应对而提起控告的经过,以及控告内容中存在夸大之处,积极为委托人的冤屈进行了辩护。
■ 结果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系统而彻底的协助,明确证明了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情感虐待。
侦查机关认定委托人的训导行为系出于正当教育目的,作出不移送 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摆脱蒙冤嫌疑,回归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