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防止电信金融诈骗及返还被骗资金特别法》 |
| 适用法律 | 《防止电信金融诈骗及返还被骗资金特别法》第15条之2 |
| 核心法律问题 | 电话诈骗(Voice Phishing)现金收取人员是否具有未必故意,以及对因生计所涉犯罪的量刑判断 |
| 承办律师 | 裴汉镇律师、朴成夏律师 |
| 办理机关 | 法院 |
| 处理结果 | 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 办理时间 | 2025年12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为外国籍人士。因建筑行业持续低迷而突然失业,在生活压力下通过求职平台应聘了一份自认为是“货物包装及配送”的工作。然而,实际工作内容却是替电信诈骗(Voice Phishing)犯罪集团收取并转移现金。
Ongang律师事务所重点说明,委托人并非一开始就明知并有计划地参与犯罪,而是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误入犯罪活动,同时其在组织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被害人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委托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免于实际监禁。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是一名外国籍劳动者,长期在韩国勤恳工作,承担着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然而,由于建筑行业持续低迷,委托人突然失去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并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尤其是在还需负担海外家人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为尽快找到新的工作,通过求职应用程序看到了一则“货物包装及配送工作”的招聘广告。
委托人误以为这只是普通的物流配送工作,遂开始从事该工作。然而,在收取并运送现金的过程中,才逐渐意识到该工作可能与电话诈骗犯罪有关。
尽管如此,由于生活极度困难、经济压力沉重,委托人未能立即停止工作,最终因涉嫌违反《防止电信金融诈骗及返还被骗资金特别法》而被起诉,并面临被判处实刑的风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是否自始即具有明确参与电话诈骗犯罪的故意。
由于电话诈骗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即使只是负责传递现金或收取现金,也属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严肃处理、甚至可能判处实刑的犯罪。
本案中,委托人实际承担了现金收取工作,这一事实难以否认。因此,辩护重点在于充分说明其参与犯罪的动机、主观故意程度以及在犯罪组织中的实际角色。
Ongang律师事务所据此提出,委托人并非明知而有计划地加入犯罪集团,而是在为维持生计寻找工作的过程中误入犯罪,其在组织中仅承担简单的现金传递工作,并非犯罪的策划者或核心成员,应作为量刑时的重要从宽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与协助
鉴于委托人面临较高的实刑风险,Ongang律师事务所围绕其涉案经过、生活处境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制定并实施了以下辩护策略。
4-1. 说明参与犯罪经过,证明不存在明确犯罪故意
律师团队重点指出,委托人并非自始即有意加入电话诈骗(Voice Phishing)犯罪集团。
为此,律师团队整理并提交了委托人通过求职应用程序应聘“货物包装及配送”工作的经过,以及双方最初的KakaoTalk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最初系基于合法工作的认识而应聘。
此外,律师团队强调,委托人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才逐渐意识到现金收取工作的违法性质,此后也从未参与诈骗组织的运营或犯罪策划,仅承担简单的现金转交工作。
据此,律师团队主张,委托人至多具有未必故意(间接故意),而并不存在积极、明确参与电话诈骗犯罪的故意。
4-2. 证明因生计所迫而实施犯罪的经济困境
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委托人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犯罪,而是在极度贫困的生活压力下误入犯罪。
尤其是,委托人长期承担着海外家人的生活费用,并需支付患病家属的医疗费用。律师团队通过家庭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客观证明。
同时,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在突然失业后长期未能找到正常工作,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因此其犯罪动机具有值得酌情考虑的特殊情节。
4-3. 强调赔偿被害人损失及真诚悔罪态度
即使在羁押期间,委托人仍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并积极努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律师团队持续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的谅解意见。
此外,律师团队还提交了委托人亲笔撰写的悔过书,以及家属、亲友出具的求情信,充分说明委托人已真诚悔过,具备重新回归社会的条件。
4-4. 强调初犯身份及犯罪获利有限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在韩国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同时,律师团队整理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证明委托人通过本案实际获得的报酬,相较整个犯罪金额极为有限,其仅属于诈骗组织中的基层现金收取人员,并非组织者或核心成员。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与其判处长期监禁,不如给予其在社会中接受教育和矫正的机会,更符合刑罚目的。
5. 处理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了Ongang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量刑材料、委托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努力以及其参与犯罪的具体经过。
最终,法院认为,委托人是在经济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卷入本案,犯罪并非经过周密策划,其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较为有限,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委托人因此避免了实际服刑及长期监禁,得以重返家庭,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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