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案件名称 | 强奸 |
| 核心法律依据 |
《刑法》第297条: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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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 | 배한진 변호사 |
| 处理机关 | 首尔阳川警察署 |
| 结果 | 不移送(无嫌疑) |
| 时间 | 2026.02 |
| 案件摘要 |
委托人与曾经交往过的前女友重新见面,在共同用餐、饮酒后前往对方住所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控告人主张委托人利用其心理脆弱性进行威胁,以“如果不发生性关系就离开”为由施加压力,从而构成强奸,并向警方提出控告。 温江律师团队通过案发当日便利店刷卡记录、双方前往住所的经过以及控告人在性关系发生前后的行为表现,证明双方关系并非在强制或压迫情境下发生。同时,律师团队详细指出控告人关于“害怕被独自留下”的陈述与其实际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并结合双方关系发展的全过程,说明控告可能是在复合期待落空后产生的结果。 最终,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的暴力或胁迫,因此作出证据不足、无嫌疑的不移送决定。 |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控告人曾有过短暂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
案发当天,两人因偶然机会重新见面,并一同用餐及饮酒。之后,双方自然地前往控告人的住所,并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事后,控告人主张:
委托人以“如果不发生性关系就离开”为由,利用其害怕独自一人的心理弱点实施威胁,从而迫使其发生性关系,因此构成强奸。
面对这一严重刑事指控,委托人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实指控,为证明清白,遂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控告人所称的“害怕被独自留下”这一心理状态,是否属于足以使其无法反抗或显著难以反抗的程度;
以及委托人是否利用这一心理弱点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从而构成强奸罪。
换言之,本案关键在于:
委托人的言行是否达到《刑法》上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或胁迫程度。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后,重点围绕控告人陈述与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展开辩护。
4-1.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双方系自愿关系
律师团队收集并提交了案发当日的重要客观证据。
其中包括:
- 双方共同活动轨迹;
- 前往控告人住所的经过;
- 委托人在便利店购买避孕套的刷卡记录等。
上述证据表明:
双方在前往住所之前已存在进一步发展亲密关系的共同预期。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整个过程符合双方自愿交往和自然发展的情形,而非在强制或威胁环境下发生。
4-2. 揭示“恐惧与胁迫”主张中的矛盾
控告人主张:
其因害怕被独自留下而被迫接受性关系。
对此,律师团队指出多项与该说法明显矛盾的事实:
① 控告人曾在凌晨独自前往屋顶,并长时间吸烟;
② 实际上是委托人担心控告人的状态而主动外出寻找;
③ 控告人长期正常工作并维持社会生活。
律师团队认为:
从一般经验法则来看,上述行为与其所描述的极度恐惧状态并不相符。
因此,其关于“因恐惧而无法拒绝”的陈述可信性明显不足。
4-3. 分析双方关系及控告动机
律师团队进一步调查发现:
在发生性关系前后,委托人均曾明确向控告人表示:
双方无法恢复恋爱关系。
基于此事实,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提出:
控告人可能基于希望复合的心理而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在事后得知委托人明确拒绝复合后,产生失望、怨恨及被背叛感,进而提出刑事控告。
律师团队据此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对案件发生背景及控告动机进行了系统分析。
5. 案件结果
警方充分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及客观证据后认为:
- 双方存在自愿接触和交往过程;
- 缺乏足以证明强制性交的客观证据;
- 无法认定委托人实施了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暴力或胁迫;
- 控告人陈述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因此,警方最终认定:
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并作出:
不移送(证据不足、无嫌疑)决定。
委托人因此成功摆脱严重刑事指控,维护了自身名誉与正常生活。
■ 不移送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