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深夜在娱乐场所偶然与对方相遇并同行,二人一同前往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
但事后对方称自己当时因醉酒处于无法正常判断或反抗的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状态,并以准强奸罪为由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程序,委托人就准强奸罪指控申诉冤屈,深感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紧急协助,因而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该性关系是否发生在被害人所主张的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状态下,还是如犯罪嫌疑人所主张的那样,系双方合意之下发生的性关系。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消除委托人的冤屈、查明准强奸罪指控的真相,提供了以下协助。
1. 彻底查明事实关系并制定辩护策略
在案件初期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面谈,仔细查明了准强奸罪案发前后的具体情况及委托人的陈述,并确立了针对案件核心争议——”被害人是否处于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状态”——积极抗辩的辩护策略。
2. 对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提出质疑
- 通过犯罪嫌疑人友人(杨泰洪)出具的事实确认书(证据材料3),说明被害人在前往宾馆之前于夜店犯罪嫌疑人房间内并未继续饮酒,且在前往宾馆途中也能正常交谈并自行步行,主张被害人所称心神丧失状态的说法缺乏可信性。
- 通过犯罪嫌疑人在性关系当时具体且前后一致的陈述,详细说明被害人曾以多种体位积极参与性行为,并有言语上的挑逗表现,强调这些行为在被害人处于无意识或无法反抗状态下是不可能发生的,从而证明被害人当时意识状态正常。
- 提出性关系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所录制的对话内容(证据材料2录音文件及笔录)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亲昵称呼(”亲爱的”)、正常交谈,并在犯罪嫌疑人先行离开宾馆时向其道别的事实,并有力主张这是能够明确证明被害人在性关系当时并非处于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状态的决定性证据。
- 明确区分医学上的”酒精性断片(记忆丧失)”与法律上的”心神丧失(意识丧失)”这两个不同概念,从逻辑上论证被害人虽可能对案发当时的记忆有所缺失,但并不代表其在性关系当时处于无意识或无法反抗的状态。
3. 提交并运用客观证据材料
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交能够支持委托人主张的客观证据材料(视频通话记录、录音文件及笔录、杨泰洪事实确认书),并详细说明各项证据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准强奸罪指控不成立。
4. 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
为防止侦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解,并有效传达委托人的冤屈立场,与承办侦查员保持密切沟通,充分说明辩护人意见书的内容。
■ 结果
警方在综合审阅法务法人温强提交的辩护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以及自行侦查(参考人陈述、测谎检查等)结果后认为,难以断定被害人处于其所主张的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状态。
据此,警方认定准强奸罪指控证据不足,对委托人作出不移送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不受准强奸罪刑事处罚,重返日常生活并消除冤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结果。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