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抚身处危机状况儿童过程中因不当言语引发的儿童虐待指控

结案日期 : 2025-05-23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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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中,从事儿童相关工作的委托人被指控在对负责儿童进行辅导的过程中实施了情绪虐待行为,因而被起诉。

被害儿童长期持续暴露于家庭内的严重虐待环境中,因此表现出极度不稳定且情绪激动的心理状态。

在该儿童身处危机状况、出现极端言行等严重困境之时,委托人在试图安抚该儿童的过程中说出了部分不当言语,因此以此项公诉事实被提起审判,委托人为此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长期遭受严重家庭虐待的被害儿童身处危机状况之下,委托人所进行的辅导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情绪虐待,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虐待儿童的故意。

尤其是在被害儿童的家人试图淡化自身虐待事实、仅将问题归咎于委托人行为的情况下,证明委托人的行为系为帮助该儿童所做的努力这一点尤为重要。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积极辩护称,委托人的行为并非儿童虐待,而是在安抚并帮助身处危机状况的被害儿童过程中,出于不得已或略显生疏而产生的表达,并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辅导记录、相关人员陈述等客观证据,详细证明了被害儿童所处家庭环境的严重性。被害儿童长期遭受家庭成员的持续身体及情绪虐待,正是这种极端的虐待环境,才是导致被害儿童心理不稳定及问题行为的根本原因。

第二,案发当时的通话是在被害儿童提及极端想法或行为等严重危机状况下进行的,委托人在此情况下作为辅导员已尽最大努力安抚该儿童。通过对通话内容的分析,证明委托人是在体察被害儿童的情绪、劝阻其极端想法或行为、鼓励其展望未来的过程中努力使其平静下来,这体现了委托人作为辅导员将儿童的安全与心理稳定放在首位的行为。

第三,公诉事实中提及的不当媒介内容,是因被害儿童当时已接触过有害内容,委托人只是借此转移话题、安抚该儿童的辅助性尝试,并无损害该儿童精神健康或煽动其对特定人员敌意的故意。

第四,积极主张被害儿童家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源于试图掩盖或淡化自身虐待事实的意图,该儿童的陈述也极有可能受到父母影响而失真。并以部分家庭成员存在明显虐待事实为证据,强调这些陈述缺乏可信性。

第五,通过证据证明委托人克服自身困难、以使命感认真从事心理辅导工作,并持续为被害儿童的稳定与康复做出努力,强调委托人平素为人及案发时的态度均与儿童虐待者相去甚远。此外还说明,委托人因本案遭受心理上的痛苦,众多来访者及同事也在为其请求从宽处理。

第六,委托人的行为并未给被害儿童造成持续性的情绪伤害,反而在通话结束后该儿童表现出情绪平复的状态等,据此主张委托人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儿童虐待,或即便构成虐待其程度也极为轻微。此外,还强调仅因违反《儿童福利法》即可能对相关领域的从业活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过度处罚有失公允。

■ 结果

法院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辩护意见,认为难以断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法律上应予处罚的情绪虐待行为,即便存在部分不当之处,其程度亦不严重,且难以认定具有虐待的故意。

综合考虑被害儿童所处的严重家庭环境及委托人的安抚努力等各项情节,法院判处远低于检方求刑的罚金300万韩元。

■ 案件结果资料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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