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女厕隔间内停留,听到被害人进入隔壁隔间的声音后,将手机伸入被害人一侧隔板下方进行了拍摄。由于案发地点是多人使用的女厕这一场所,且拍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委托人因此被指控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及利用摄像设备等偷拍、散布等)。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承认。但由于当时与职场同事连续三次聚餐、饮酒超出自身酒量,一时未能克制性方面的好奇心而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因此需要争取法院将这一情节纳入量刑考量。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律师意见书明确说明:委托人虽确实侵入了女厕,但并非事先有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同时即刻删除了照片,因此犯罪照片完全未曾外泄;委托人并非看到被害女性进入后跟随进入的。
此外,还主张委托人已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完成了两性平等教育课程、前往精神健康医学科接受了精神科诊疗等情节,以此说明委托人始终努力防止再犯,力争获得有利的量刑结果。
最终,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意见获得采纳,委托人最终获得了缓刑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