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大学附属医院担任医生期间,认识了同院任职护士的告诉人,与告诉人及同院另一名护士(参考人)一同参加了一次聚会饮酒后,被指控对告诉人实施了准强制猥亵及准强奸,因而遭到告诉。
■ 准强制猥亵警方调查|案件争议焦点
在准强制猥亵的警方调查中,委托人触碰告诉人身体这一事实本身难以否认,因此需要说明委托人并非故意接触告诉人的身体,且委托人所实施的接触程度难以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所规制的猥亵行为。
就准强奸的指控而言,本案需要证明委托人与告诉人发生性关系时,告诉人并未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告诉人当时所处的状态仅属于因酒精导致记忆形成失败的”酒精性断片(黑蒙)”状态。
■ 准强制猥亵警方调查|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准强制猥亵警方调查之前,将取得的监控录像内容作为单独的证据提交书提交,使承办侦查员能够形成”难以认定告诉人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状态”的心证。
此外,就准强制猥亵的指控,律师团主张:委托人当时虽未酩酊大醉,但已有一定醉意,对触碰告诉人的具体细节记忆不清,但由于对告诉人抱有并非异性好感、而是人际间好感,因此可能出于所谓”肢体接触层面”轻触过其头部、手部及腰部;但从未出于猥亵意图触碰其他性方面敏感的身体部位;且与告诉人关系密切的参考人在准强制猥亵发生后,仍让告诉人与嫌疑人二人独自一同回家;
就准强奸的指控,经确认本案汽车旅馆的监控录像,难以认定告诉人当时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告诉人存在另行提起告诉的动机;与告诉人关系密切的参考人的陈述内容也难以全盘采信——律师团就上述情节通过意见书积极提出意见,并在调查时全程陪同,协助委托人进行陈述。
最终,委托人迅速获得不予移送决定,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若即将面临准强制猥亵的警方调查,可见初期应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