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告诉人曾为恋人关系。二人反复分合,此后因告诉人对委托人的执念过深,甚至发展为跟踪骚扰及胁迫行为,委托人遂与告诉人分手。
此后,委托人以跟踪骚扰及胁迫嫌疑对告诉人提起告诉,告诉人已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告诉人则反过来主张,在与委托人交往期间曾遭受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持有利用摄像机等拍摄物等)、恐吓、伤害、暴行等犯罪行为,据此以多项罪名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1)需要证明委托人与告诉人虽确曾在双方同意下拍摄性关系视频,但并非违背告诉人意愿进行拍摄;
2)需要积极说明告诉人的告诉内容完全不属实,或即便告诉事实本身也不构成犯罪等情节。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比对了指控日期前后的短信、照片等资料,有力主张:若告诉人所主张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双方不可能在案发前后仍互发亲密对话、表达感情。
此外,就持有利用摄像机等拍摄物嫌疑,律师团主张,双方合意拍摄的影像本身并非处罚对象,且该影像早已被删除。数字取证结果也确实未发现任何相关影像,反而只查获了应告诉人要求删除该影像画面的截图,这一情节反而对委托人有利。就恐吓嫌疑而言,律师团指出并未发现足以令告诉人产生恐惧感的内容,告诉人似是因遭委托人念叨金钱问题而一时气愤主动转账,且虽从告诉人处收取过小额款项,但该款项已全部用于当日共同用餐等费用。
就伤害嫌疑,律师团提交了记录告诉人身体出现瘀伤当时的相关对话及照片,该照片与告诉人所提交作为伤害证据的照片完全一致,据此确认告诉人的主张系虚假陈述。此外,律师团还主张委托人实为跟踪骚扰犯罪的被害人,告诉人此次提起告诉,实为对自己因委托人告诉而遭受刑事处罚所进行的报复。最终,委托人就全部嫌疑均获得不予移送处分,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