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持有虚假影像等) |
| 适用法条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之2 |
| 核心法律争点 | 对持有虚假影像行为的再犯风险及矫治可能性的判断 |
| 承办律师 | 裴汉镇律师 |
| 办理机关 | 检察机关 |
| 处理结果 | 附完成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缓起诉)处分 |
| 时间 | 2025年12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涉嫌持有网络传播的虚假影像(Deepfake 等)相关内容而接受侦查机关调查。由于此类案件一旦初期应对不当,可能对今后的升学、就业及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Ongang律师事务所不仅提交悔过书,更系统建立并提交了包括教育、心理咨询及监护机制在内的再犯预防方案。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委托人再犯风险较低,具有充分的教育及矫治可能性,决定作出附完成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缓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因持有网络上传播的虚假影像(俗称 Deepfake 等)相关内容,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
案发时,委托人年龄较轻、社会经验有限,在浏览数字内容过程中保存了涉案资料,因此被卷入刑事程序。
收到侦查机关调查通知后,委托人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没有选择否认或逃避,而是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希望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考虑到数字性犯罪案件不仅涉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对未来升学、就业及社会生活产生长期影响,委托人遂在侦查初期委托Ongang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协助。
3. 案件争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应受到单纯的刑事处罚,还是更适合通过教育和心理辅导实现重新融入社会。
在数字性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仅关注行为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还会重点审查其再犯风险以及未来的矫治可能性。
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或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监护人的监督能力以及是否已经建立有效的再犯预防机制,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因此,Ongang律师事务所并未停留在“请求从宽处理”的抽象主张,而是通过客观材料证明,委托人已经具备可实际执行的教育、咨询及监督体系。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4-1. 完善侦查初期应对及陈述结构
律师团队自侦查开始前便协助整理委托人的陈述内容,制定应对方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考虑到此类案件中,带有刺激性或夸张性的解释反而可能对案件不利,律师团队建议委托人以承认错误、积极防止再犯为核心进行陈述,而不是一味推卸责任。
同时,通过多次事前咨询和模拟问答,帮助委托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能够围绕关键事实保持前后一致的陈述。
4-2. 建立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再犯预防方案”
律师团队认为,仅提交悔过书不足以充分消除侦查机关对于再犯风险的顾虑。
因此,将委托人的悔过书和未来规划重新整理,使其不仅表达歉意,更具体体现:
- 对违法性的认识;
- 对受害影响的理解;
- 防止再次发生的具体计划。
此外,还提交了性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综合心理测评结果及专业心理意见书等客观资料,以证明委托人正在积极接受教育并努力改正错误。
4-3. 建立监护人监督及日常管理体系
考虑到未成年人及青少年案件中,家庭监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团队还系统整理了监护人的监督计划。
通过监护人提交的陈情书及监督计划,明确列出:
- 限制及管理电子设备使用;
- 指导日常生活规律;
- 管理课外活动;
- 持续接受性教育及心理咨询等具体措施。
借此证明,委托人并非仅有形式上的家庭监督,而是已经具备切实可执行的再犯预防环境。
4-4. 主张应以教育、引导为核心处理案件
律师团队在律师意见书中重点强调,委托人系初犯,案发后已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并通过持续接受教育及心理辅导,具备充分的矫治可能性。
律师进一步指出,相较于给予刑事处罚并留下犯罪记录,以教育、引导及重新融入社会为目标的处理方式,更符合本案处理目的,也更有利于委托人的未来发展。
同时,结合再犯风险较低及监护体系完善等因素,积极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缓起诉)处分。
5.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综合审查了Ongang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悔过材料、心理咨询及教育证明、监护计划以及律师意见书。
最终认为,委托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真诚悔过,切实采取了具体的再犯预防措施,同时具备良好的家庭监护环境和较高的矫治可能性。
因此,检察机关就委托人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持有虚假影像等)一案,决定作出附完成教育课程条件的不起诉(缓起诉)处分。
委托人因此避免了刑事审判及留下前科的风险,并得以通过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妥善结束本案。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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