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非法拍摄罪初犯的委托人,与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结识的被害人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期间,用自己的智能手机摄像功能拍摄了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因而以违反《性暴力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嫌疑被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被害人得知委托人用智能手机进行拍摄后对此深感不快,因此身为非法拍摄罪初犯的委托人需要尽快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积极展开量刑辩护。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向被害人传达了身为非法拍摄罪初犯的委托人的真诚心意,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此后律师团积极配合侦查,同时提交辩护意见书,主张:委托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非法拍摄罪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不愿追究处罚;委托人已就指控事实全部承认并深刻反省;正在接受性犯罪再犯预防教育并为防止再犯竭尽全力;委托人再犯可能性极低;案发当时已立即将拍摄内容全部删除等情节,据此恳请从宽处理。
检方对此采纳了温强的意见,对身为非法拍摄罪初犯的委托人作出缓起诉处分,委托人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