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猥亵罚金刑,案件概要
甲.准强奸
委托人与受害人相识已久。委托人被指控将受害人拖至床上使其无法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准强奸而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乙.强制猥亵
委托人与受害人及其同行人一同拼桌饮酒时,坐在受害人身旁,突然用手掌抚摸受害人的肩膀、手臂及背部,受害人对此表示“别碰我”,但委托人仍继续用手掌抚摸受害人的肩膀、手臂及背部,涉嫌强制猥亵。
■ 猥亵罚金刑,案件争议焦点
甲.准强奸
委托人主张受害人当时默示同意,自己并未采取使受害人无法反抗的强制力,尤其并未将手指插入受害人性器官,因此完全不能承认准强奸的公诉事实。故本案关键在于仔细分析受害人陈述、某酒店内的监控录像等各项证据,弹劾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乙.强制猥亵
委托人对强制猥亵的公诉事实予以承认,由于当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须尽快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向审判庭提交各类有利于量刑的参考资料,力争获得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并不容易获得的 猥亵罚金刑 判决,这是首要目标。
■ 猥亵罚金刑,争议焦点解决
温强仔细分析了受害人的警方陈述、某酒店的监控录像等各项证据,尤其亲自前往发生准强奸案件的该酒店,详细分析了受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此外,为弹劾受害人警方陈述及法庭证言的可信度,律师团还申请了当时负责调查受害人的承办警察作为证人。承办审判庭积极采纳了温强的上述意见,就 准强奸的公诉事实宣告了无罪。
另一方面,温强向强制猥亵案受害人传达真诚歉意并请求宽恕,幸而该受害人也圆满达成和解,表明了不愿追究被告人处罚的意愿。此外,温强还就委托人承认公诉事实并深刻反省、与其他案件相比猥亵程度相对较轻、委托人长期资助社会公益团体等量刑情节向审判庭提交意见,请求予以考量。 承办审判庭综合考虑各项量刑条件,对被告人就强制猥亵 判处罚金50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