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虐待案件辩护|独自接受首次调查,成功避免留下前科

结案日期 : 2026-03-20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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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军刑法上的侮辱罪
军刑法上的利用威势实施虐待行为
核心法律依据 军刑法侮辱罪(通常适用第64条
军刑法虐待行为罪(通常适用第62条
承办律师 李义健律师
办案机关 京畿杨州警察署
处理结果 不送致
处理时间 2026年2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在服役期间担任士兵代表,在纠正后辈士兵的执勤态度及报告程序时,曾使用较为严厉的言辞,并要求后辈士兵及其直属前辈起立接受训导。退伍前夕,却被后辈士兵以涉嫌军刑法上的侮辱罪利用威势实施虐待行为罪提出控告。

温强律师事务所主张:涉案言论尚不足以达到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侮辱程度;相关行为亦未达到使一般人难以忍受精神或身体痛苦的虐待行为标准;整个过程属于维持军纪及部队管理目的下的正常训导行为;此外,侮辱部分还存在超过法定告诉期限的可能性。

最终,案件以不送致决定结案。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服役期间担任部队士兵代表,在一次正式沟通时间内,对后辈士兵执勤态度及报告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和指导。

在此过程中,虽然使用了部分较为粗俗的措辞,并要求后辈士兵及其直属前辈起立接受训导,但相关行为均发生于履行部队管理职责过程中。

临近退伍时,委托人突然被该后辈士兵控告涉嫌利用威势实施虐待及侮辱。由于其在聘请律师前已独自接受过一次警方调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来到温强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 上级履行正常管理、教育职责是否已经达到军刑法所规定的”虐待行为”标准,即是否足以使一般人承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或身体痛苦;
  • 使用的粗俗言辞是否足以降低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从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罪。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1. 第一时间与办案警官沟通,明确案件性质

由于委托人在聘请律师之前已经接受警方调查,律师首先迅速掌握案件侦查方向。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负责警官,明确指出本案本质并非犯罪,而是在维持军纪过程中实施的正常训导行为。

在正式提交辩护意见书之前,律师便向办案人员详细说明整体法律意见,使侦查机关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理解案件事实。


2. 从法律上反驳侮辱罪的成立

律师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

虽然委托人在当时曾说出”真他妈烦””操”等粗俗用语,但这些只是情绪表达,并非针对被害人人格价值进行贬损,也不足以降低其社会评价,因此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3. 强调虐待行为的法律成立门槛

根据军刑法,所谓虐待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忍受精神或身体痛苦的程度。

温强律师事务所结合大量类似判例指出:

短时间要求士兵起立或举手接受训导,在军队这一特殊组织环境下,属于合理可容忍的教育管理行为,并未超出正常训导范围,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4. 指出告诉期限及程序上的问题

侮辱罪属于告诉乃论犯罪,因此告诉期限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律师详细核算了事件发生日至提出控告之间的时间,指出侮辱部分存在超过法定六个月告诉期限的可能,并请求侦查机关依法考虑作出因告诉期限届满而不予追诉的决定,形成多层次的辩护策略。


■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

警方认为,委托人的行为属于履行部队管理及维持军纪职责的一部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符合军刑法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警方依法作出不送致决定,案件在侦查阶段顺利终结。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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