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违反《跟踪犯罪处罚法》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3条 《跟踪犯罪处罚法》第18条第1款、第2条第1项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李高恩律师、朴惠允律师 |
| 审理机关 | 水原家庭法院 |
| 处理结果 | 第1号、第2号保护处分 |
| 处理时间 | 2026年2月 |
案件简介
就读高中二年级的委托人因听闻前交往对象散布有关自己的负面传闻,遂通过匿名提问应用程序,多次向被害人发送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文字及图片,因此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及《跟踪犯罪处罚法》而进入少年保护案件程序。
温强律师事务所充分说明,委托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不要求处罚的意思表示;承认全部违法事实并深刻反省;积极参加相关教育、撰写读后感等具体防止再次违法措施;父母亦主动接受性教育课程,为其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同时委托人平时学习认真,并拥有明确的人生目标。
最终,法院作出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及第2号保护处分(教育命令),成功避免了送往少年院等较重处分。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当时就读高中二年级。其听闻曾经交往过的被害人在外散布有关自己的负面言论后,一时无法控制情绪,通过匿名提问应用程序,多次向被害人发送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文字及图片。
因此,委托人不仅因涉嫌数字性犯罪受到调查,同时还因持续骚扰行为涉嫌违反《跟踪犯罪处罚法》。
委托人与父母担心一次冲动行为将导致未来成为生物工程研究员的梦想彻底破灭,于是紧急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委托人发送的信息内容较为严重(包括生殖器照片),且发送次数达数十次,案件性质并不轻微。
尤其本案同时涉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及违反《跟踪犯罪处罚法》,存在被处以较重少年保护处分(包括送往少年院)的较高风险。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少年案件律师团队围绕帮助委托人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辩护。
1. 迅速促成损害赔偿及达成和解
由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且遭受较大精神伤害,和解难度较高。
律师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转达委托人的真诚歉意,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不要求处罚声明,提交法院作为重要量刑材料。
2. 从法律角度说明案件情节
律师强调,委托人已承认全部违法事实并深刻反省。
同时说明,案发时委托人对持续发送信息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跟踪犯罪缺乏充分认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请求法院在处分时予以酌情考虑。
3. 提交具体且真实的防止再次违法材料
除悔过书外,温强律师事务所还准备了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及改正材料。
- 完成专项教育:指导委托人主动阅读提升性别平等意识相关书籍,并完成读后感,以提高正确的性别观念。
- 证明父母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委托人父母主动参加青少年性教育课程并提交学习心得,同时陪同孩子前往寺院修习,通过照片、说明材料及求情书证明家庭教育环境已得到明显改善。
- 证明平时表现良好:律师提交学校生活记录、获奖证书等材料,证明委托人学习认真、人际关系良好,并拥有成为生物工程研究员的明确人生规划。
■ 案件结果
法院虽然认为委托人的行为性质并不轻微,但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决定对委托人作出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及第2号保护处分(教育命令)。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被送往少年院等较重处分,得以回归家庭,继续完成学业。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