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地铁站台前的座椅上看到醉酒瘫坐的受害人,心生猥亵之意,假意提出要扶行动不便的受害人一同离开,随后在巷子内搂住受害人腰部并强行接吻,涉嫌强制猥亵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须明确证明案发当时委托人与受害人之间只是彼此合意下发生的身体接触或亲密行为,并不存在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实施猥亵的事实。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警方调查前通过模拟问询厘清事实关系,此后又通过律师意见书主张:
1. 委托人自被举报之初便一致主张“身体接触当时完全不存在暴行、胁迫”;
2. 除受害人陈述及监控录像外,并无其他有关暴行、胁迫的证据;
3. 委托人对案发当时情况有具体记忆;
4. 委托人清楚知道案发地点周边有多个监控摄像头正在运作,且因附近餐饮街露天座位众多,人流量较大,
律师团据此有力主张委托人被举报之事在法理上并不构成犯罪。
经温强如此努力,警方认定委托人触碰受害人部分身体的事实确实存在,但结合从地铁站到出口的监控录像及受害人住所对面巷子内的监控录像来看,难以断定二人当时的行为完全是委托人单方面以强制方式实施,遂作出 不移送(无嫌疑) 处分。
委托人因此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