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帮助伪造公文书 |
| 核心法律依据 | 《韩国刑法》第225条(伪造、变造公文书等)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李义健律师 |
| 办理机关 | 空军检察团 |
| 处理结果 | 不起诉处分 |
| 处理时间 | 2026年1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是一名一直认真履行职责的军官。因同事突然遭遇丧亲之痛,在对方请求帮助处理体能考核记录相关资料时,出于同情提供了不当资料,因而涉嫌帮助伪造公文书。
委托人并未主导伪造行为,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温强律师事务所综合说明了委托人仅属消极参与、犯罪动机具有可酌情考虑的因素、真诚悔罪、再犯风险较低以及众多同事联名求情等情况。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分,委托人成功避免被军队除名,并得以继续服役。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作为一名长期认真服役的军官,在一位平时关系密切的同事因突遭亲人离世、身心俱疲之际,对方因体能考核记录问题向其寻求帮助。出于同情,委托人提供了不当资料,因此被认定涉嫌帮助实施公文书伪造。
委托人既未主导伪造行为,也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然而,作为现役军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极有可能结束自己奉献多年的军旅生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伪造公文书罪法定刑并未规定罚金刑,一旦被起诉并被判处缓刑以上刑罚,委托人将依法被军队除名。
因此,证明委托人仅属消极参与、具有真诚悔罪表现,并在检察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成为解决本案的唯一关键。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军官荣誉,从多个方面开展了系统辩护。
1. 强调仅属消极参与及犯罪动机具有可宽恕性
律师向检察机关详细说明,委托人起初曾拒绝同事的请求,但由于同事情况特殊且多次恳求,最终才被动提供帮助。
同时,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委托人既未谋取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存在任何非法获利目的。
2. 具体证明真诚悔罪及积极防止再次违法
律师强调,委托人在侦查开始前即积极配合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如实承认自身错误。
此外,委托人还主动完成了国民权益委员会廉洁教育及守法教育课程,并提交相关学习报告,以证明其再犯风险极低。
3. 提交大量求情材料证明良好的社会评价
为证明委托人一贯品行端正,律师不仅收集了家属的求情材料,还收集了从上校级指挥官到下属女军官等众多战友出具的求情意见。
其中,多名同事评价委托人始终公平尊重女性军人,是一位值得信赖、关怀下属的优秀前辈,充分体现了其良好人格和军中声誉。
4. 提出符合量刑公平原则的法律意见
律师整理并提交了以往同类甚至情节更重案件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指出若仅对委托人作出更严厉处理,将有违司法公平原则,并据此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委托人的行为性质并不轻微,但其犯罪动机具有可酌情考虑之处,案发后真诚悔罪,且获得众多同事联名请求从宽处理,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处分决定。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了被军队除名的严重后果,得以继续以军官身份履行职责。
■ 不起诉处分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