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拍摄影像等实施威胁)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之3(利用拍摄影像等实施威胁、胁迫) |
| 承办律师 | 李义健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麻浦警察署 |
| 处理结果 | 无嫌疑 |
| 处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曾多次借款给控告人,但一直未能收回借款。期间,控告人曾主动提出可出售自己的私密影像筹款还债。后来,委托人仅发送信息询问该提议是否仍然有效,却因此被控涉嫌利用拍摄影像实施威胁。
温强律师事务所全面分析了 Telegram 及 KakaoTalk 聊天记录,证明涉案言论并非出于威胁或传播影像的目的,而只是对控告人此前主动提出方案的确认;同时证明委托人不存在传播私密影像或实施威胁的故意,并指出本案控告极有可能系控告人为逃避偿还债务而恶意提出。
最终,警方认为仅凭控告人的陈述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对委托人作出因证据不足认定无嫌疑、不移送处理决定,案件在侦查阶段即顺利终结。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控告人长期保持较为亲密的关系,并曾多次向其提供借款。
然而,控告人始终拖延还款,并不断回避委托人的联系。期间,控告人甚至主动提出,可以出售自己的私密影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
此后,控告人仍不断违背还款承诺。无奈之下,委托人仅发送了一条信息,询问其此前提出的方案是否仍然有效。
不料,控告人突然改变立场,以委托人企图传播性剥削影像为由向警方报案。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刑事指控,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委托人的相关言论是否属于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威胁,抑或仅是确认控告人此前主动提出的建议;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利用拍摄影像实施威胁或传播相关影像的主观故意。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全面梳理双方长期聊天记录,还原案件完整背景,并据此展开有力辩护。
4-1. 证明相关言论源于控告人的主动提议,不存在威胁故意
律师通过 Telegram 聊天记录证明,委托人所说的“是否可以卖视频”等内容,并非主动提出的威胁,而是针对控告人此前曾主动表示“把视频发到网站是不是可以赚钱”等建议所作出的确认。
因此,该言论不能认定为以传播私密影像相要挟的威胁行为。
4-2. 证明不存在传播影像的主观故意
律师进一步提交双方完整聊天记录,证明委托人在平时交流过程中曾多次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传播相关影像的打算。
同时指出,控告人对此亦十分清楚,因此不可能真正因委托人的言论产生被传播影像的现实恐惧。
4-3. 质疑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并揭示恶意报案动机
律师指出,控告人在再次拖延还款、切断联系后,仅过约一小时便向警方提出控告。
结合双方长期债务关系,律师认为,本案极有可能是控告人为逃避还款义务并报复委托人而提出的恶意控告,并向侦查机关详细说明了上述情况。
4-4. 援引相关法律及韩国最高法院判例
律师援引韩国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对于仅属情绪性表达,或者客观上明显不存在实施侵害意思的言论,不应认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
据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细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委托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中“利用拍摄影像实施威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5.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书及 KakaoTalk、Telegram 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
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具有利用拍摄影像实施威胁的故意,仅凭控告人的陈述亦无法证明犯罪事实成立。
最终,警方在侦查阶段依法对委托人作出无嫌疑、不移送处理决定,案件顺利终结。
■ 不移送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