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无罪|贷款置换咨询被误认为参与骗贷,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结案日期 : 2026-04-29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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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诈骗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承办律师 李高恩律师、李承宪律师
审理机关 蔚山地方法院
处理结果 驳回检察机关上诉,维持无罪判决
处理时间 2026年3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为减轻高利率贷款负担,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置换业务,却因该中介后来被查获涉嫌组织骗贷,而被认定涉嫌诈骗并被提起公诉。

温强律师事务所充分证明,委托人在贷款时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长期按时偿还贷款,且不存在欺骗金融机构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一直在一家大型企业稳定工作。为了减轻此前因特殊原因办理的高利率贷款所带来的利息负担,经网络了解到一家贷款中介机构,并接受了其提供的贷款置换咨询服务。

按照该机构的建议,委托人先偿还原有贷款恢复信用评级,随后分别向多家第一、第二金融机构申请较低利率贷款,用于清偿原有债务。

委托人一直认为这属于合法的金融咨询服务,并始终按时偿还贷款,从未发生任何逾期。

然而,该贷款中介后来被查明属于所谓“骗贷”组织,委托人也因此被指控与其共同实施骗贷,通过操纵信用评级、欺骗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并被提起公诉。

虽然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但检察机关以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由于一旦被最终判定有罪,委托人将依据公司规定被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辩护。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贷款置换过程中,未主动向金融机构说明信用评级短期变化或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情况,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以及委托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具有真实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从而决定其是否具有非法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围绕维护一审无罪判决,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回应。

4-1. 以长期正常还款事实证明不存在非法骗取贷款故意

检察机关主张,委托人需要依靠不断借新还旧,说明其没有实际还款能力。

对此,律师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及贷款偿还记录,证明委托人自贷款发放以来一直按月足额偿还本息。

此外,在四笔贷款中已有两笔全部结清,其余贷款本金也已偿还超过80%,充分证明委托人始终具有真实履约意愿,不存在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4-2. 证明具备充分还款能力及合理贷款目的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的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证明其申请贷款时已在大型企业稳定工作,收入较高,并拥有价值数亿韩元的自有住房。

据此说明,委托人办理贷款置换仅是为了降低高利率贷款成本,属于合理的财务安排,而非因经济困难意图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4-3. 从法律角度否认存在违反告知义务或欺骗行为

律师援引韩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指出,贷款申请人并无法律或合同义务主动向金融机构说明信用评级变化原因或其他贷款申请情况。

相反,金融机构本身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征信系统核查相关信息,因此即使存在信息未主动说明,也不能据此认定委托人实施了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4-4. 说明有罪判决将造成极其严重的不利后果

律师向法院说明,根据委托人所在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一名长期勤勉工作、仅希望降低贷款利息负担的普通劳动者而言,如因此失去赖以维持家庭生活的工作,显然属于过于严厉且不公平的后果,请求法院综合予以充分考虑。


5.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意见。

法院认为,委托人在申请贷款时具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不存在违反告知义务或欺骗金融机构的行为,因此一审无罪判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上诉,委托人无罪判决正式生效,不仅洗清了诈骗指控,也成功保住了长期工作的岗位和稳定的生活。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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