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利用摄像设备偷拍、利用摄像设备偷拍未遂)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2条(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拍摄)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朴惠允律师 |
| 审理机关 | 议政府地方法院 |
| 处理结果 | 第2号、第3号、第5号保护处分 |
| 处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作为高中生的委托人,因涉嫌闯入女厕所并使用手机偷拍或试图偷拍他人,被移送少年法院审理。
温强律师事务所积极向法院说明委托人在侦查初期主动配合调查、偷拍内容不存在传播风险,并已接受精神科治疗及心理咨询,持续进行预防再犯教育,同时强调父母具有强烈的监管和教育意愿。
最终,法院未决定将委托人送入少年院,而是作出20小时教育课程、40小时社会服务及长期保护观察的保护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身为高中生的委托人因一时性好奇心及冲动,进入商场内的女厕所,将手机伸入隔间下方,涉嫌偷拍或试图偷拍多名女性身体。
案发时,委托人被当场发现并接受警方调查。由于案件性质严重,委托人及其父母十分担心,即使属于未成年人,仍可能被送入少年院并对未来学习及人生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偷拍及以性目的侵入厕所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性犯罪,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较重的保护处分。
因此,本案辩护的重点在于证明偷拍视频不存在传播风险,并充分证明委托人已经积极接受专业治疗、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再次违法,以争取法院给予从宽处理。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团队围绕委托人虽因判断不成熟犯下错误,但具有充分教育矫治可能性这一核心,开展了全面辩护。
4-1. 全力排除传播风险,积极配合侦查
律师指导委托人在侦查初期主动承认全部事实,并自愿提交手机接受数字取证,全力配合侦查工作。
同时,向法院说明涉案手机已完成格式化处理,偷拍内容不存在向外传播的可能性,从而有效降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4-2. 通过专业治疗证明积极预防再犯
律师提交了精神科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证明等材料,证明委托人已深刻认识自身问题,并持续接受冲动控制障碍治疗及长期心理辅导。
此外,还指导委托人阅读有关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的书籍,并撰写读书心得,以实际行动证明其积极改正错误、努力预防再犯。
4-3. 证明家庭具备完善的教育和监管能力
律师向法院说明,委托人的父母同样深受案件影响,已主动接受家庭教育及性教育相关课程,并积极参与子女教育。
同时,通过加强手机使用管理、增加家庭陪伴及亲子活动等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监督和教育体系,为委托人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保障。
4-4. 强调一贯良好的品行及未来发展潜力
律师证明委托人在本案发生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
同时,根据学校生活记录及师生评价,证明委托人平时品行端正、学习认真、人际关系良好,并请求法院给予其继续完成学业、成长为对社会有贡献青年的机会。
5.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大量量刑材料及辅助人法律意见。
最终,尽管本案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性犯罪案件,法院仍未将委托人送入少年院,而是作出第2号保护处分(20小时教育课程)、第3号保护处分(40小时社会服务)及第5号保护处分(长期保护观察)。
委托人因此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并获得重新成长、回归社会的宝贵机会。
■ 保护处分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