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嫌疑案件中,成功获得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结案日期 : 2026-05-1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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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及传播等)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拍摄、传播等行为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
结果 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健身场所更衣室内,将装有手机的背包放置于储物柜附近时,手机摄像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因此被怀疑偷拍他人。其在惊慌之下删除了相关视频,随后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而接受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指出,数字取证结果并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委托人不存在偷拍故意,也没有传播意图;即使发生拍摄,从手机放置的位置及角度来看,也难以拍摄到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委托人主动配合调查、自愿提交手机接受取证、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完成性别认知教育及读书心得、即将赴海外进行博士后研究等材料,证明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遭受重大不利后果。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委托人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长期受到严重压力和抑郁症困扰。

某日,其在运动设施更衣室内,不慎将手机摄像功能保持开启状态后放入背包中。

随后,委托人被怀疑拍摄他人。在极度慌张的情况下,其甚至未查看视频内容便直接将相关影像删除,反而因此被认定存在毁灭证据嫌疑,并接受警方关于偷拍行为的调查。

由于案件涉及性犯罪指控,一旦被判有罪,不仅可能留下刑事前科,还将导致其已经确定的海外博士后(Post-Doc)研究计划面临取消风险。

为了证明自身并无偷拍故意并争取从宽处理,委托人最终向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

  • 涉案视频已被删除;
  • 数字取证亦无法恢复相关内容;
  • 缺乏能够直接证明偷拍行为的客观证据。

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

  • 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偷拍故意;
  • 指出犯罪构成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 从法律层面论证即使存在拍摄,也难以构成偷拍犯罪;
  • 同时准备充分的量刑及从宽处理材料,以应对各种可能结果。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分析案件发生经过后,制定了“法律抗辩+量刑准备”的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


4-1. 主张缺乏客观证据且无法特定身体部位

律师团队首先强调:

手机数字取证结果显示,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

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

  • 手机位于背包内;
  • 背包放置于储物柜区域;
  • 拍摄角度和高度均受到限制。

即使确有拍摄发生,也极有可能仅拍摄到脚踝等极小范围身体部位。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该内容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足以引发性欲望或羞耻感的身体部位”,因此难以满足偷拍犯罪的构成要件。


4-2. 证明不存在偷拍故意及传播风险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委托人当时长期处于严重心理压力及抑郁状态。

手机摄像功能未关闭,仅属于疏忽大意所导致的失误,而非有计划地偷拍他人。

此外:

  • 委托人并未查看拍摄内容;
  • 发现问题后立即删除;
  • 从未向任何人传播;
  • 不存在传播准备行为。

因此,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来看,都难以认定其具有偷拍或散布影像的犯罪意图。


4-3. 展现真诚赔偿与恢复损害的努力

为了表达歉意并恢复与被害人的关系,律师团队积极采取赔偿与协调措施。

包括:

  • 提交刑事调解申请书;
  • 主动表达道歉意愿;
  • 尽力促成损害恢复程序。

此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第三人冲突(涉及轻微肢体摩擦)也迅速达成和解。

因此,该关联案件最终以:

“无公诉权(不起诉)”

处分结案。


4-4. 说明刑事处罚将导致重大人生损失

律师团队特别向检察机关说明:

委托人经过多年努力学习,已获得赴日本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Post-Doc)的机会。

然而,根据日本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如果留下罚金刑以上的性犯罪前科,签证申请可能被拒绝。

这意味着:

  • 海外研究计划将被取消;
  • 长期学术准备成果可能毁于一旦;
  • 人生发展道路将受到重大影响。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对委托人给予教育与改正机会,比单纯刑事处罚更符合社会利益。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量刑材料后认为:

  • 缺乏明确偷拍证据;
  • 偷拍故意存在合理怀疑;
  • 委托人积极配合调查;
  • 真诚反省并主动接受教育;
  • 不存在传播风险;
  • 刑事处罚将造成过度且难以挽回的不利影响。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因此,委托人无需接受公开审判,也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最终顺利前往海外研究机构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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