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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次偷拍案件中,成功获得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的不起诉处分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偷拍)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等进行拍摄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이승헌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结果 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数个月期间,于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对多名不特定女性身体部位进行数十次拍摄,因涉嫌偷拍而接受调查。警方对其手机进行数字取证后,又发现大量过往拍摄影像,使案件面临被羁押及判处实刑的风险。 温江律师团队采取“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将现场被查获案件与手机取证发现的过往拍摄案件分别应对。对于现场查获部分,律师团队依据被害人当时的穿着、拍摄角度与距离,以及手机误触拍摄的可能性,针对“是否属于引发性羞耻感的身体拍摄”以及主观故意展开法律抗辩;对于过往拍摄部分,则全面承认事实,并重点说明委托人系初犯、拍摄内容暴露程度较低、具有深刻悔意,且已主动接受性别认知教育及心理咨询等再犯预防措施。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尽管拍摄次数并不少,仍对委托人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数个月期间,于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多次拍摄不特定女性的身体部位,因此受到警方调查。 在一次现场被害人举报后,委托人被当场查获。随后警方对其手机进行数字取证,发现了大量过往拍摄影像,案件性质迅速升级,面临羁押及实刑判决等严重法律后果。 由于一时错误的好奇心可能导致人生、事业和家庭全面崩塌,委托人在极度恐惧与不安中,寻求专注刑事案件辩护的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涉嫌偷拍的次数多达数十次,客观上属于情节较重的案件。 因此,案件的关键在于: 对现场查获案件进行有力的法律争议与抗辩; 对过往拍摄案件积极提出有利量刑情节; 在检察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而非被提起公诉; 最大程度降低委托人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详细分析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不宜采取“一概认罪”或“一概否认”的方式,而应根据不同事实分别应对,因此制定并提交了“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的律师意见书。 4-1. 对现场查获案件展开严密法律抗辩 对于现场查获的最后一次拍摄行为(本案部分),律师团队依据韩国大法院判例,对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争议。 具体指出: 被害人当时穿着宽松长裤等服饰; 拍摄角度及距离存在客观限制; 拍摄画面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能够引发性欲望或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因此,从法律层面论证该影像不符合偷拍犯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律师团队还提出: 当时委托人双手均提着物品,手机处于开启状态,其转头过程中可能因误触而启动拍摄功能,因此并不存在实施偷拍的主观故意。 上述具体情节均被详细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 4-2. 对过往拍摄案件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手机取证发现的其他过往拍摄行为(另案部分),律师团队采取了承认事实并真诚悔罪的策略。 同时重点说明: 相关影像仅涉及一般公共场所可见范围; 身体暴露程度并不严重; 未涉及更加恶性的偷拍形式; 委托人此前没有任何同类前科或犯罪记录; 属于首次犯罪。 据此请求检察机关给予从宽处理。 4-3. 证明防止再犯的坚定意志 为了证明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大量客观材料,包括: 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结业证明; 心理咨询及治疗记录; 反省书及再犯预防计划等。 通过上述资料,充分证明委托人正在主动纠正错误认知,并尽最大努力避免再次犯错。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量刑理由。 尽管本案涉及数十次拍摄行为,客观上并非轻微案件,但考虑到: 现场查获案件存在法律争议; 委托人对过往行为坦诚认罪; 系初犯且无前科; 已接受相关教育与心理辅导; 再犯风险较低; 最终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委托人因此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得以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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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嫌疑案件中,成功获得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及传播等)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拍摄、传播等行为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 结果 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健身场所更衣室内,将装有手机的背包放置于储物柜附近时,手机摄像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因此被怀疑偷拍他人。其在惊慌之下删除了相关视频,随后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而接受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指出,数字取证结果并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委托人不存在偷拍故意,也没有传播意图;即使发生拍摄,从手机放置的位置及角度来看,也难以拍摄到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委托人主动配合调查、自愿提交手机接受取证、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完成性别认知教育及读书心得、即将赴海外进行博士后研究等材料,证明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遭受重大不利后果。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委托人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长期受到严重压力和抑郁症困扰。 某日,其在运动设施更衣室内,不慎将手机摄像功能保持开启状态后放入背包中。 随后,委托人被怀疑拍摄他人。在极度慌张的情况下,其甚至未查看视频内容便直接将相关影像删除,反而因此被认定存在毁灭证据嫌疑,并接受警方关于偷拍行为的调查。 由于案件涉及性犯罪指控,一旦被判有罪,不仅可能留下刑事前科,还将导致其已经确定的海外博士后(Post-Doc)研究计划面临取消风险。 为了证明自身并无偷拍故意并争取从宽处理,委托人最终向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 涉案视频已被删除; 数字取证亦无法恢复相关内容; 缺乏能够直接证明偷拍行为的客观证据。 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 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偷拍故意; 指出犯罪构成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从法律层面论证即使存在拍摄,也难以构成偷拍犯罪; 同时准备充分的量刑及从宽处理材料,以应对各种可能结果。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分析案件发生经过后,制定了“法律抗辩+量刑准备”的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 4-1. 主张缺乏客观证据且无法特定身体部位 律师团队首先强调: 手机数字取证结果显示,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 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 手机位于背包内; 背包放置于储物柜区域; 拍摄角度和高度均受到限制。 即使确有拍摄发生,也极有可能仅拍摄到脚踝等极小范围身体部位。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该内容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足以引发性欲望或羞耻感的身体部位”,因此难以满足偷拍犯罪的构成要件。 4-2. 证明不存在偷拍故意及传播风险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委托人当时长期处于严重心理压力及抑郁状态。 手机摄像功能未关闭,仅属于疏忽大意所导致的失误,而非有计划地偷拍他人。 此外: 委托人并未查看拍摄内容; 发现问题后立即删除; 从未向任何人传播; 不存在传播准备行为。 因此,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来看,都难以认定其具有偷拍或散布影像的犯罪意图。 4-3. 展现真诚赔偿与恢复损害的努力 为了表达歉意并恢复与被害人的关系,律师团队积极采取赔偿与协调措施。 包括: 提交刑事调解申请书; 主动表达道歉意愿; 尽力促成损害恢复程序。 此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第三人冲突(涉及轻微肢体摩擦)也迅速达成和解。 因此,该关联案件最终以: “无公诉权(不起诉)” 处分结案。 4-4. 说明刑事处罚将导致重大人生损失 律师团队特别向检察机关说明: 委托人经过多年努力学习,已获得赴日本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Post-Doc)的机会。 然而,根据日本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如果留下罚金刑以上的性犯罪前科,签证申请可能被拒绝。 这意味着: 海外研究计划将被取消; 长期学术准备成果可能毁于一旦; 人生发展道路将受到重大影响。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对委托人给予教育与改正机会,比单纯刑事处罚更符合社会利益。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量刑材料后认为: 缺乏明确偷拍证据; 偷拍故意存在合理怀疑; 委托人积极配合调查; 真诚反省并主动接受教育; 不存在传播风险; 刑事处罚将造成过度且难以挽回的不利影响。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因此,委托人无需接受公开审判,也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最终顺利前往海外研究机构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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