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与被害人通过应用程序初次相识,此后在饮酒聚会和交谈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亲近起来。
案发当日,委托人与被害人一同前往住处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被害人以准强奸嫌疑进行了性暴力举报,案件由此展开。当时性暴力举报受理后,办案机关随即确认了基本事实,委托人始终一致地说明双方系合意关系。
委托人主张性关系系双方合意下发生,申诉自己蒙受冤屈,为此委托温强寻求法律协助。
■ 案件争议焦点
被害人当时是否处于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的状态,以及委托人是否利用被害人的状态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特别是性暴力举报阶段所记载的初期陈述与其后补充陈述之间的一致性,成为审查的核心对象。
■ 温强的协助
1. 事实关系的彻底分析及证据确保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彻底分析了案发当时的相关事实关系。特别是通过委托人平时因工作习惯进行录音而确保的录音记录,证明了被害人当时具备沟通能力,且性关系系在合意下发生。本所将该记录与性暴力举报所附资料逐一比对,精确重构了案发当时的时间线。
2. 强化法理主张
本所援引大法院判例,详细说明了准强奸罪所要求的”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的法律要件,并强调被害人当时仅处于醉酒状态,并未达到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的程度。此外,本所通过记录了被害人当时主动行为情形的录音及目击者陈述等,明确证明了被害人当时的状态。
3. CCTV及追加证据确保的努力
本所为确认案发当时被害人的行动轨迹,尽力确保了全部监控录像资料,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被害人状态的资料。虽然部分监控资料因保存期限已过而未能取得,但本所通过可替代的录音记录及陈述,成功阐明了被害人当时的状态。
4.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本所指出被害人在案发后提交的陈述中存在前后矛盾及夸大之处,强调被害人主张缺乏可信度。特别是本所通过证明被害人当时系自愿表示意愿并进行性关系的证据,凸显了被害人主张与事实关系之间的不一致。
5. 委托人不存在故意的说明
本所强调委托人无法认识到被害人处于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的状态,且性关系系在双方合意下发生,据此明确委托人不存在准强奸的故意。同时,围绕性暴力举报过程中形成的误解,本所以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客观证据为中心,整理了反驳逻辑。
■ 案件结果
警方判断,认定委托人利用被害人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并以被害人当时并未处于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状态为由,作出了不移送处理(证据不足)决定。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