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在发展障碍人士教育中心工作的社会福利师,被害人是该中心的一名智力残疾2级人士。委托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指导过程中,被控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了暴力行为,因而以违反《残疾人福利法》被起诉。
■ 案件争议焦点
检方对委托人请求了限制就业令,而委托人实际上承担着两个家庭的生计责任,必须从事经济活动,因此争取免除限制就业令是本案的必要目标。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撰写并提交了辩护人意见书,具体说明了本案教育机构的特殊性、被害人的特殊情况、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案发当日被害人存在攻击性、破坏性行为并曾试图与其他使用者发生肢体接触的经过。
此外,本所还取得并提交了记载案发当日情况的咨询日志、同事教师出具的事实确认书,以及从被害人一方获得的谅解书(不处罚意愿书)。
不仅如此,本所在法院就正式审判请求意旨征询意见时,再次强调委托人是一位育有正在准备升学考试的高中生儿子的普通主妇,同时也是正在照顾患癌母亲的女儿,实际上须承担两个家庭的生计,从事经济活动实属必要,据此进行了辩护。
结果,法院认定存在不应限制委托人就业的特殊情形,判处罚金300万韩元,并免除了限制就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