군 영내폭행

军营内殴打案件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殴打(军营内殴打) 核心法律依据 《军事刑法》第60条之6:军人等殴打、恐吓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신동주 변호사 处理机关 京畿地区普通检察部(军事检察机关) 结果 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时间 2026.03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服役期间,长期遭受同期军人持续嘲讽、侮辱性言语及轻视对待。事发当天,在再次遭遇对方不当指使及人格羞辱后,委托人一时情绪失控,对对方实施殴打并向周围投掷物品,因此因涉嫌军营内殴打而被立案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向军事检察机关说明,本案并非利用军衔或上下级关系实施的霸凌、虐待行为,而是在长期积累矛盾和精神压力下瞬间爆发的偶发性冲突。同时强调被害人伤势较轻,并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 此外,律师团队积极提交了委托人的深刻悔罪表现、再犯预防教育结业证明、与被害人的和解材料、初犯身份及良好成长前景,以及家属的教育与监督意愿等资料。 最终,军事检察机关采纳上述从宽处理理由,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服兵役期间,长期受到同期军人的轻视、嘲讽以及侮辱性言语对待。 面对持续不断的人格贬低和精神压力,委托人一直选择忍耐。 然而,案发当天,对方再次作出不当指使并发表侮辱性言论。在长期压抑情绪的累积下,委托人一时失去控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攻击,并向周边投掷物品。 由于该行为发生于军队内部,委托人面临军事刑事处罚风险。 深感后悔的委托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争取宽大处理并继续完成军旅生活,因此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辩护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军营内发生的暴力事件通常受到严格处理。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 证明行为具有明显偶发性; 说明被害人长期挑衅及侮辱行为对案件发生具有诱发作用; 证明本案并非军队霸凌或恶意施暴; 展现委托人真诚悔罪及改正态度; 最终争取不起诉处分而非刑事起诉。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梳理案件发生过程后,制定了降低可责难性并突出从宽处理必要性的专项辩护方案。 4-1. 说明犯罪动机中的可酌情考虑因素 律师团队指出: 本案并非利用军衔、地位或组织权力实施的单方面霸凌行为。 相反,被害人与委托人属于同期军人关系。 长期以来,被害人持续实施: 人格贬低; 冷嘲热讽; 侮辱性言语; 不尊重行为。 这些因素不断累积,最终成为冲突爆发的导火索。 律师团队进一步强调: 委托人的行为属于长期精神压力下的情绪爆发,而非蓄意伤害行为。 同时,被害人并未因此遭受严重伤害,整体暴力程度相对较轻。 4-2. 证明真诚悔罪及防止再犯的努力 律师团队向军事检察机关提交了大量能够体现悔罪态度的资料。 包括: 自侦查初期即全面承认事实; 持续亲笔撰写反省书; 主动接受再犯预防教育; 完成外部专业机构的暴力犯罪再犯预防及认知行为改善(CBT)课程。 通过客观材料充分证明: 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3. 积极促成损害恢复 虽然委托人仅为普通一兵,经济条件有限,但仍积极承担责任。 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 向被害人表达诚挚歉意; 主动沟通并恢复关系; 最终顺利达成和解。 据此向军事检察机关说明: 双方矛盾已经得到实质性化解,被害人损失亦已获得恢复。 4-4. 强调社会关系及未来发展可能性 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 委托人年仅20岁,属于初犯。 同时: 无任何同类前科; 学生时期表现良好; 家庭关系稳定; 父母积极配合教育与监督; 家属提交了多份求情材料。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相较于给予刑事处罚,更适宜通过教育与矫正方式帮助其继续完成军旅生活并顺利回归社会。 5. 案件结果 京畿地区普通检察部(军事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及量刑资料。 综合考虑: 行为具有偶发性; 被害人存在一定诱发因素; 伤害结果较轻; 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委托人真诚悔罪; 已接受再犯预防教育; 属于无前科初犯; 家庭及社会支持体系完善; 最终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因此,委托人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并得以继续完成军队服役及未来人生规划。 ■ 不起诉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성폭법위반(비밀준수등)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未申报身份信息变更案件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违反保密及身份信息提交义务)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43条:身份信息提交义务 承办律师 배한진변호사, 신동주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结果 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作为身份信息登记对象,在迁移住所后依法应当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申报,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变更资料,因此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而被立案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说明,委托人并非故意逃避申报义务,而是因误解登记义务期限而产生单纯错误;同时提交其过去一直认真履行身份信息登记及变更申报义务的记录,并说明其积极配合调查、真诚反省、年龄尚轻且持续接受教育等从宽处理因素。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及各项量刑资料,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过去涉及刑事案件,被法院决定纳入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对象,并长期依法履行相关登记义务。 其后,委托人迁移住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身份信息登记对象应当在住所变更后20日内向辖区警察机关申报新的住址信息。 然而,委托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因此被认定涉嫌违反身份信息申报义务并被立案调查。 尽管其并无任何故意隐瞒或逃避监管的意图,但考虑到其本身属于身份信息登记对象,仍面临进一步刑事处罚的风险。 为争取宽大处理并避免再次受到刑事处罚,委托人最终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 证明未按期申报并非故意逃避法定义务; 证明属于对相关规定的误解或认识错误; 说明委托人一直以来均认真履行登记义务; 提供充分的个人成长及改过自新资料; 最终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分。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与委托人进行深入访谈后,全面梳理案件发生经过,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及量刑材料。 4-1. 证明不存在故意逃避义务并说明误解原因 律师团队调查发现: 过去负责管理相关事项的警察工作人员曾向委托人作出过类似如下说明: “缓刑期间结束后,身份信息登记义务也会随之终止。” 基于这一理解,委托人误认为自己已经不再承担相关申报义务。 律师团队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 在过去数年间,委托人一直按要求完成身份信息登记及变更申报。 因此,本次未及时申报并非恶意规避法律义务,而是基于错误理解所导致的单纯失误。 4-2. 证明真诚悔过及积极配合调查 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说明: 委托人在案件调查初期即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全部调查程序。 同时提交了: 委托人亲笔撰写的反省书; 家属出具的求情书; 关于今后严格遵守法律义务的承诺材料。 通过上述资料充分体现: 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疏忽,并不存在再次违反义务的可能性。 4-3. 强调特殊从宽处理因素 律师团队特别指出: 委托人案发时年仅19周岁,仍处于人格及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 此外: 长期持续向公益组织(NGO)进行捐助; 一直努力成为守法且负责任的社会成员; 成长环境较为艰难; 长期受到抑郁症等精神健康问题困扰; 即便如此仍坚持学业并努力规划未来人生。 律师团队认为: 与其给予刑事处罚,不如通过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更符合个别预防和社会整体利益。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及各项从宽处理材料后认为: 本案并非故意逃避身份信息登记义务; 委托人长期以来均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对违法结果具有深刻反省; 年龄尚轻且具备较高改善可能性; 持续接受教育并积极规划未来生活。 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新增刑事前科记录,并得以继续专注于学业,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 不起诉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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