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营内殴打案件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殴打(军营内殴打) 核心法律依据 《军事刑法》第60条之6:军人等殴打、恐吓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신동주 변호사 处理机关 京畿地区普通检察部(军事检察机关) 结果 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时间 2026.03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服役期间,长期遭受同期军人持续嘲讽、侮辱性言语及轻视对待。事发当天,在再次遭遇对方不当指使及人格羞辱后,委托人一时情绪失控,对对方实施殴打并向周围投掷物品,因此因涉嫌军营内殴打而被立案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向军事检察机关说明,本案并非利用军衔或上下级关系实施的霸凌、虐待行为,而是在长期积累矛盾和精神压力下瞬间爆发的偶发性冲突。同时强调被害人伤势较轻,并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 此外,律师团队积极提交了委托人的深刻悔罪表现、再犯预防教育结业证明、与被害人的和解材料、初犯身份及良好成长前景,以及家属的教育与监督意愿等资料。 最终,军事检察机关采纳上述从宽处理理由,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服兵役期间,长期受到同期军人的轻视、嘲讽以及侮辱性言语对待。 面对持续不断的人格贬低和精神压力,委托人一直选择忍耐。 然而,案发当天,对方再次作出不当指使并发表侮辱性言论。在长期压抑情绪的累积下,委托人一时失去控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攻击,并向周边投掷物品。 由于该行为发生于军队内部,委托人面临军事刑事处罚风险。 深感后悔的委托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争取宽大处理并继续完成军旅生活,因此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辩护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军营内发生的暴力事件通常受到严格处理。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 证明行为具有明显偶发性; 说明被害人长期挑衅及侮辱行为对案件发生具有诱发作用; 证明本案并非军队霸凌或恶意施暴; 展现委托人真诚悔罪及改正态度; 最终争取不起诉处分而非刑事起诉。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梳理案件发生过程后,制定了降低可责难性并突出从宽处理必要性的专项辩护方案。 4-1. 说明犯罪动机中的可酌情考虑因素 律师团队指出: 本案并非利用军衔、地位或组织权力实施的单方面霸凌行为。 相反,被害人与委托人属于同期军人关系。 长期以来,被害人持续实施: 人格贬低; 冷嘲热讽; 侮辱性言语; 不尊重行为。 这些因素不断累积,最终成为冲突爆发的导火索。 律师团队进一步强调: 委托人的行为属于长期精神压力下的情绪爆发,而非蓄意伤害行为。 同时,被害人并未因此遭受严重伤害,整体暴力程度相对较轻。 4-2. 证明真诚悔罪及防止再犯的努力 律师团队向军事检察机关提交了大量能够体现悔罪态度的资料。 包括: 自侦查初期即全面承认事实; 持续亲笔撰写反省书; 主动接受再犯预防教育; 完成外部专业机构的暴力犯罪再犯预防及认知行为改善(CBT)课程。 通过客观材料充分证明: 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3. 积极促成损害恢复 虽然委托人仅为普通一兵,经济条件有限,但仍积极承担责任。 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 向被害人表达诚挚歉意; 主动沟通并恢复关系; 最终顺利达成和解。 据此向军事检察机关说明: 双方矛盾已经得到实质性化解,被害人损失亦已获得恢复。 4-4. 强调社会关系及未来发展可能性 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 委托人年仅20岁,属于初犯。 同时: 无任何同类前科; 学生时期表现良好; 家庭关系稳定; 父母积极配合教育与监督; 家属提交了多份求情材料。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相较于给予刑事处罚,更适宜通过教育与矫正方式帮助其继续完成军旅生活并顺利回归社会。 5. 案件结果 京畿地区普通检察部(军事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及量刑资料。 综合考虑: 行为具有偶发性; 被害人存在一定诱发因素; 伤害结果较轻; 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委托人真诚悔罪; 已接受再犯预防教育; 属于无前科初犯; 家庭及社会支持体系完善; 最终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因此,委托人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并得以继续完成军队服役及未来人生规划。 ■ 不起诉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