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卫生间偷拍未遂少年案件中,成功避免被送入少年院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等进行拍摄罪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2条: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利用场所罪 承办律师 이고은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家庭法院 结果 第1、2、3、5号保护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作为受保护少年的委托人,进入商场建筑内女性专用卫生间后,试图使用智能手机偷拍他人时被当场发现,并因此进入少年审判程序。 温江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本案并未实际形成偷拍影像,手机数字取证中也未发现任何非法拍摄文件或类似前科记录;同时存在委托人主动停止行为的情节。此外,律师团队积极提交了委托人真诚悔过的表现、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结业情况、精神心理咨询记录、其在艺术领域的发展潜力,以及父母的监护意愿和家庭教育计划等材料。 最终,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致处分,而是决定采取监护人委托监管、接受教育命令、社会服务及长期保护观察等保护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受保护少年)进入商场建筑内的女性专用卫生间,试图使用智能手机拍摄他人时被发现,并因此进入少年审判程序。 近年来,社会对于偷拍犯罪及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犯罪高度关注,因此本案面临较为严厉的处分风险。 尤其是委托人长期准备艺术专业升学,并在相关领域展现出优秀才能。如果被处以较重的保护处分(如少年院送致),其多年努力准备的艺术梦想和升学规划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委托人及其父母为了妥善解决案件并守护孩子的未来,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涉及侵入女性卫生间并试图偷拍,客观上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案件。 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 证明实际上并未形成偷拍成果; 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主动停止; 展现其深刻反省及积极改正态度; 证明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潜力与发展前景; 最终避免被送入少年院等收容设施。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团队从事实认定、心理矫正、未来发展及家庭监管等多个方面展开系统辩护,努力争取给予委托人在社会环境中继续成长的机会。 4-1. 证明行为主动中止且不存在偷拍影像 律师团队指出: 虽然委托人确实进入了卫生间并持有手机,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因强烈自责和羞愧感而主动停止行为,最终并未按下拍摄按钮。 同时,手机数字取证结果显示: 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 未发现类似违法拍摄记录; 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痕迹。 上述客观证据有力证明,本案并未形成实际偷拍成果。 4-2. 强调真诚悔过及预防再犯的努力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反映委托人悔过态度的材料。 其中包括: 在少年分类审查机构委托期间持续撰写反省书; 对被害人可能遭受的心理伤害进行深刻反思; 主动参加十余项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课程; 接受精神健康医学科咨询与辅导; 持续进行心理治疗及行为矫正。 通过上述资料,充分体现其改正错误、防止再犯的坚定决心。 4-3. 证明优秀的发展前景及艺术才能 律师团队特别强调: 委托人自幼学习音乐,并在多个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其后顺利进入知名艺术高中,是一名具有发展潜力的音乐专业学生。 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 如果因本案受到过重处分,不仅会影响即将到来的大学升学考试,也可能彻底中断其艺术发展道路。 因此,应给予其继续成长并回馈社会的机会。 4-4. 强调父母的监管意愿及家庭支持 律师团队还提交了父母方面的相关材料。 案件发生后,父母不仅积极反省家庭教育问题,还主动参加相关性别教育课程,并亲自制定详细的家庭教育及监管计划书。 律师团队指出: 家庭关系紧密; 父母监管能力充分; 家庭教育环境稳定; 社会化矫正效果将明显优于机构收容。 因此,更适宜采取家庭和社会共同监管的方式帮助委托人成长。 5.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各项有利材料。 综合认定: 未实际形成偷拍影像; 存在主动停止行为情节; 无类似违法前科; 具有真诚悔意; 已积极接受教育和心理辅导; 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家庭监管条件充分。 最终,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致处分,而是决定采取社会内矫正措施: 第1号处分:委托监护人监管 第2号处分:接受教育命令 第3号处分:社会服务 第5号处分:长期保护观察 委托人因此避免了被送入少年院,得以继续在家庭与学校环境中成长,并保留追求艺术梦想的机会。 ■ 裁判文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