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敲诈勒索未遂少年案件中,成功避免被送入少年院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敲诈勒索未遂 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350条: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352条:未遂犯 《少年法》第32条:保护处分的决定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家庭法院 结果 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作为受保护少年的委托人,因向熟人出借的钱款迟迟未能收回,在催讨债务过程中曾表示“会带认识的大哥一起去找你父母把钱要回来”等激烈言辞,因此被以敲诈勒索未遂嫌疑移送少年审判。 温江律师团队主张,该言论并非出于非法获取财物的敲诈故意,而是在合法追讨债权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而作出的偶发表达。同时提交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获得谅解的材料、暴力及财产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家属的保护意愿及具体监护计划,以及亲友的求情材料,以证明委托人再犯风险较低,更适合在社会环境中接受教育与监督。 最终,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致处分,而是决定给予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平时与被害人关系较好,曾向其出借一定金额的钱款。然而,对方多次拖延还款日期,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 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还款后,委托人因愤怒而一时失控,说出了“会带认识的大哥一起去找你父母把钱要回来”之类较为激烈的话语。 然而,该言论随后被对方认定为威胁行为,并以敲诈勒索未遂为由向警方报案。 由于委托人过去在迷茫叛逆时期曾有过处分记录,其家人担心此次案件可能导致少年院送致等较重保护处分,因此紧急寻求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在催讨合法债权过程中作出的激烈言辞,是否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以加害相威胁”; 是否具备非法获取财物的敲诈故意; 如何证明委托人不存在现实再犯风险; 从而避免少年院送致等设施收容性处分。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少年案件专案团队全面分析案件前因后果后,采取“法律争议+量刑辩护”的双轨策略开展辩护工作。 4-1. 法律抗辩——否认敲诈勒索故意 律师团队指出: 委托人的发言发生在合法债权追讨过程中,其目的始终是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被害人长期拖延还款,委托人才在情绪失控下说出相关言论,其本质属于一时愤怒的表达,并非意图通过威胁手段非法夺取他人财物。 律师团队援引韩国大法院相关判例,主张: 委托人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行为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实行行为着手”的程度。 因此,本案在法律评价上存在较大争议。 4-2.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律师团队强调: 委托人与被害人原本关系十分亲近,案件本质上源于债务纠纷及沟通误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已充分沟通并消除误解,最终达成和解。 同时,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出具的明确谅解书,表明: “不希望对被申请人(少年)进行刑事处罚。” 这一点成为重要的有利处分因素。 4-3. 证明防止再犯努力及稳固社会关系 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 委托人在过去放弃梦想后一度迷失方向,但在得知母亲患病后深受触动,已经彻底反省并重新规划人生。 为证明其改变决心,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 暴力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 财产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 长辈及社会人士出具的求情书; 父母详细制定的监护及教育计划书; 学习及生活改善相关资料。 通过上述材料,充分证明: 委托人并不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 家庭监管条件完善; 拥有积极健康的社会支持体系; 完全能够在家庭与社会监督下健康成长。 5.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各项有利情节。 综合考虑: 本案系债务催讨过程中产生; 敲诈故意存在争议; 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并请求宽大处理; 委托人积极接受教育并真诚悔过; 家庭监管和社会支持体系健全; 最终决定: 不将委托人送入少年院等收容设施,而给予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因此,委托人得以继续留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接受教育与监督,并获得重新成长和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 ■ 裁判文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