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联系前任恋人涉嫌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侵入住宅

委托人与男友分手后被告知不要再联系,但委托人为处理交往期间的债务关系等事宜,向对方发送了约190次短信、拨打了79次电话,并前往对方的公司及住所寻找对方。此后,委托人在男友住所门前因涉嫌跟踪骚扰及侵入住宅被当场逮捕,本案由此展开。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因涉嫌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及侵入住宅接受侦查期间,法院对其下达了临时保护措施决定,但委托人在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期间,仍利用公用电话持续尝试联系被害人。委托人因此被追加认定违反临时措施嫌疑,有必要通过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尽力争取从宽处理。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通过辩护人意见书,结合多项量刑材料积极主张:委托人正在深刻反省;委托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具有威胁性或严重破坏对方生活安宁的程度;本案的发生系由于委托人健康状况恶化所致;委托人正积极接受治疗,且家人一直陪伴在委托人身边努力防止其再犯。   当时被害人因担心委托人持续联系而心存恐惧,和解并不容易达成。但温强律师事务所仍尝试与被害人联系,协调了和解条件及和解金金额,最终取得了被害人不愿追究委托人处罚的谅解书。   据此,委托人就属于反被害人意思不罚罪的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部分获得了无公诉权处分,就违反临时措施部分获得了缓起诉处分,就侵入住宅部分则获得了无嫌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处分。

被前任恋人告诉涉嫌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跟踪骚扰罪、违反临时措施)、侵入住宅

委托人与被害人系前任恋人关系,在与被害人分手过程中,因违背被害人意愿多次前往其住所并反复联系,而被以跟踪骚扰犯罪报案,法院还对委托人下达了临时保护措施命令。但委托人未能压抑愤懑情绪,违反法院命令再次前往并联系被害人,因而又被追加认定违反临时措施及侵入住宅嫌疑,处境十分不利。   ■ 案件争议焦点 跟踪骚扰犯罪的成立需具备:1)持续性与反复性;2)违背对方意愿;3)不存在正当理由;4)使对方产生不安与恐惧感等要件,因此有必要强调委托人前往寻找及联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分分合合过程的一环”,以此说明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此外,即便认定符合上述要件,鉴于《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中“单纯跟踪骚扰罪”规定为反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加之该法中违反临时措施的情形在实务中也常有被判处缓刑或短期实刑的案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争取从宽处理实属必要。   ■ 争议解决 首先,本所就委托人前往寻找及联系被害人的各项行为逐一提交了主张不构成跟踪骚扰犯罪的意见书。 此外,尽管收到了跟踪骚扰犯罪原则上不移交刑事调解的通知,本所仍未放弃,撰写并提交了请求将案件移交刑事调解的意见书。结果案件获准移交刑事调解,经过一番努力最终得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最终,委托人就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跟踪骚扰罪)部分获得了缓起诉(无公诉权)处分,就违反该法临时措施及侵入住宅嫌疑部分也获得了缓起诉处分。

与婚外情对象争执引发的伤害罪指控

委托人与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的对象自数年前起争执逐渐增多,双方因此发生了四次左右伴有暴力行为的争执。此后对方向警方就委托人的暴行及伤害事实提交了告诉状,虽然委托人与对方此后已和解,但由于告诉状已在警方立案,委托人接受了警方调查,为争取获得缓起诉处分,遂来温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暴行2起、伤害2起,暴行属于反被害人意思不罚罪,通过提交与对方的和解书已可解决,剩余的是尚待处理的伤害2起。 但伤害2起中有1起属于需诊治4周的骨折伤,难以轻易获得缓起诉处分。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请求被害人亲自前往警察局提交请愿书,并在意见书中详细记载了以下内容:需诊治4周的骨折伤系摔倒所致;委托人平日对对方多有照料,双方关系十分亲密;如今双方已经和解,处罚委托人反而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此外还有其他可予参酌的犯罪情节(争执经过等)以及委托人的反省态度,并将请愿书及委托人平日品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了侦查机关。   结果,案件移送后不久,委托人便获得了缓起诉处分。

探访恋人工作公司建筑物被控非法侵入建筑物

委托人当时正与A交往,因联系不上A,便在凌晨时分前往A工作和生活所在的办公室。委托人过去曾与A自由出入彼此的住所和生活空间,因此并未特意征得A的到访许可。然而,该办公室位于由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建筑物内,建筑物的管理人员并不知晓委托人与A交往的事实。管理人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委托人在凌晨时分进出该建筑物,遂以非法侵入建筑物罪对委托人进行了报案,警方随即出动。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本人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但侦查机关认为,委托人当时仅向A通知了到访,并未获得其许可,且进入时间为凌晨,据此判断委托人存在犯罪嫌疑。非法侵入建筑物罪只需认识到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进入了他人住所即可构成,并不要求具备特定目的,因此人们担心,未经管理人及A许可进入建筑物的委托人可能会被判处与其行为不相称的重刑。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向侦查机关积极说明了委托人与A之间的关系、过去往来的短信内容,以及无法向建筑物内其他人告知与A的关系等情况,强调委托人进入该建筑物的经过存在可予考量的情节。此外,本所还将委托人此后再未进出该建筑物、进入建筑物仅是与A共度时光、并未对建筑物管理人员或使用者造成任何损害等内容整理成辩护人意见书,提交给警方及检方。   结果,委托人获得了缓起诉决定,得以重新回归日常生活。

因管教子女体罚被控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

委托人与儿子(被害人)发生争执,出于管教目的打了被害人的脸部及头部。被害人因此感到愤怒,随即前往附近派出所报警,委托人因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被警方立案。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过度使用手机,委托人对此加以制止,被害人因此对母亲出言不逊、行为失礼,委托人为管教被害人才动手教训,这是引发本案的原因。委托人当时因感染新冠等原因健康状况极差,情绪较为敏感,虽确实存在管教方式偏重的情况,但难以认定为虐待儿童。此外,委托人与被害人平日父子关系融洽,委托人品行素来良好,并无对身为儿子的被害人实施虐待的故意。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要求委托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当时健康状况恶化、情绪较为敏感的诊断书、意见书等资料,并迅速掌握被害人并不希望父亲(委托人)受到处罚这一事实,向侦查机关表达了被害人不愿追究处罚的意愿。本所律师陪同委托人接受警方调查,详细说明了上述情况,并强调本案完全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据此,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综合考虑委托人系初犯、深刻反省、且本案系偶发性行为等情节,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委托人目前已回归日常生活,正与妻子和儿子共同营造更加和睦的家庭。

电信诈骗传递人自首涉嫌诈骗共犯(帮助)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网上寻找高收入兼职时,按照电信诈骗组织的指示,承担了转交钱款的角色。 委托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情况下参与了作案,此后接到银行关于问题账户的通知,与父母商议后向警方自首。 案发后,被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深刻反省并承诺不再犯,为寻求法律帮助来到温强律师事务所。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误以为这只是一份高收入兼职,按照电信诈骗组织的指示利用自己的账户参与了转交钱款的行为,但其在未意识到该行为属于犯罪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这一点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在本案中积极强调了被疑人系初犯且社会经验不足、犯罪后主动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以及深刻反省再犯可能性较低等情节。 1. 强调委托人系初犯及自首事实 本所着重强调委托人在意识到犯罪行为后,立即与父母商议并向警方自首。这证明了委托人并未隐瞒犯罪行为,而是努力承担责任。 2.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提交谅解书 本所迅速促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提交被害人不愿追究处罚的谅解书,体现了解决案件的诚意。 3. 强调深刻反省且无再犯可能性 本所通过委托人撰写的反省书及案发后的态度,有说服力地主张委托人深刻反省,且再犯可能性极低。 4. 强调社会联系与成长环境 本所具体证明了委托人认真完成学业及兵役、并通过家人出具的请愿书证明被疑人维持着稳定的社会关系。 5. 说明犯罪经过中的从轻情节 本所说明委托人仅仅是误以为这是一份兼职工作而参与犯罪,积极阐明委托人并无犯罪故意。   ■ 结果 检方综合考虑委托人系初犯、通过自首及和解使被害人不愿追究处罚、以及深刻反省等情节,作出了缓起诉处分。     ■ 案件结果资料  

共谋深夜潜入住宅盗窃财物涉嫌夜间侵入住宅盗窃

■ 案件概要 A某与B某共谋在深夜时段潜入被害人住宅盗窃财物,因而接受侦查。二人希望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在应对初期遭遇困难,遂来我所温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特殊盗窃指控下挽回损失的可能性;2)考虑到系初犯是否可获得从宽处理;3)能否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尤其被害人要求从严惩处,促成和解成为当务之急。   ■ 温强的协助 我所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向被害人转达了委托人们真诚的悔意,并积极斡旋促成损失挽回。通过多次与被害人面谈,协调达成和解条件,并综合考虑委托人们的家庭关系及经济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 同时,本所还在检方侦查阶段系统准备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委托人们主动反省及改过意愿的相关材料。   ■ 结果 凭借温强律师事务所战略性的辩护及积极的和解斡旋努力,最终与被害人以200万韩元赔偿金圆满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不处罚意愿书)。 由此,检方综合考虑委托人们的反省态度及损失挽回情况,作出了缓起诉处分。     ■ 案件结果资料

擅自带出预定废弃食品被发现涉嫌盗窃

委托人系食品公司员工,与同事共犯一起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将预定废弃处理的食品带出公司。数月后,委托人及同事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因涉嫌特殊盗窃接受警方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对未经允许带出被害公司所有食品一事予以承认并深刻反省。但委托人系听闻组长告知这些食品即将废弃处理,因觉得可惜才带回家中,并无故意窃取的目的,需要就此进行说明。 此外,由于委托人与共犯并未共谋实施犯罪行为,能否将罪名从特殊盗窃罪变更为单纯盗窃罪成为本案关键。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将委托人被控告的犯罪事实与实际作案次数进行比对,主张应排除未曾作案的日期,并积极主张委托人系偶然实施犯罪行为,并未与共犯共谋。此外,自案件初期便与被害公司沟通,以适当金额促成和解。   最终,警方将罪名由特殊盗窃变更为盗窃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基于委托人系初犯、已达成和解等情节,作出缓起诉(暂缓起诉)处分。

拾获公交车上手机后忘记保管被举报涉嫌侵占脱离占有物

委托人拾获被害人遗落在公交车上的手机后,为寻找失主而向警方报案并暂时保管该手机,但由于日常事务繁忙而忘记曾保管此手机并将其搁置,因此被被害人以侵占脱离占有物报案。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申诉称本人从未有据为己有的意图,认为受到刑事处罚有失公允,并因此担心还会遭到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委托人不存在非法占有意图或该意图极为轻微,并进一步与被害人顺利和解以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确认调查内容后,迅速向警方提交了说明委托人不存在非法占有意图或该意图极为轻微的意见书,并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由此,委托人获得缓起诉(暂缓起诉)处分,并与被害人达成今后不再提出任何民事或刑事异议的和解,得以摆脱诉讼风险。

军队服役期间与战友偶发身体接触涉嫌军人等强制猥亵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军队服役期间因与战友之间发生的身体接触,因涉嫌军人等强制猥亵接受调查。 该事件系与战友之间偶发情况下发生,委托人对该行为深刻反省,并已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案发后,委托人为防止再犯完成了性犯罪预防教育,反省自己的过错,并诚实配合侦查。 基于上述情况,委托人前来委托法务法人温强寻求法律协助。   ■ 案件争议焦点 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并非故意或惯犯性质的犯罪,且作为初犯再犯风险较低,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缜密分析委托人的情况及案件本质,提供了如下协助:   1. 促成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积极斡旋以促成与被害人顺利和解,强调委托人真诚道歉及为恢复损害所作的努力。 ——明确向检察机关传达被害人不愿追究委托人处罚的意思。   2. 积极主张从宽情节 ——主张委托人系初犯,作为20岁的社会新人,系因一时判断失误而导致犯罪行为。 ——详细说明委托人案发后已完成性犯罪预防教育,正努力防止再犯。   3. 强调反省态度及防止再犯的意志 ——突显委托人深刻反省,案发后向被害人道歉并诚实配合侦查。 ——强调委托人的社会关系纽带及踏实的生活态度,证明其再犯可能性较低。   4. 制定法律策略 从法理上梳理案件经过及委托人行为并非故意,说服检察机关认为适用缓起诉(暂缓起诉)处分较为适当。   ■ 结果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法务法人温强的辩护及委托人的反省态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节,对委托人作出缓起诉(暂缓起诉)处分。 这是委托人无需受到处罚即可终结案件的积极结果。   ■ 案件结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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