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子烟设备的合成大麻购买及吸食嫌疑

委托人因涉嫌购买液态合成大麻并利用电子烟设备吸食 而被查获,为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先后2次以无存折转账方式支付现金购买液态合成大麻,并利用电子烟设备吸食。本案案情并不轻微,须最大限度确保量刑资料以争取从轻处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能够证明以下情节的资料,恳请对委托人从轻处理:委托人自侦查初期便对嫌疑事实自白并反省、系在经历抑郁症及失眠等精神困扰期间偶然接触毒品、为防止再犯自行完成了滥用药物预防教育项目、持续前往精神健康医学科接受治疗并承诺努力防止复发等具体情况。 凭借温强的上述努力,检方酌情考虑各项情节后作出了 缓起诉 处分。

看到Telegram广告后尝试的冰毒购买未遂嫌疑

委托人在Telegram上看到贩卖冰毒的广告后欲行购买,但前往交付毒品的地点未能找到冰毒,最终止于未遂,然而仍因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虽确有购买冰毒的意图,但需证明该行为仅止于未遂,并主张此系一时冲动的犯行,从而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委托人接受警方调查之前,通过模拟调查演练明确梳理了本案止于未遂的事实关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此外,本所还通过辩护意见书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委托人自侦查初期便承认并深刻反省自身过错、对全部犯行予以自白、表现出强烈的戒断意志、已完成滥用药物预防教育项目并正在精神科接受治疗、系因抑郁症而一时冲动实施本案犯行等情节及相关量刑资料。 凭借温强的上述努力,检方对委托人作出了 缓起诉处分 ,委托人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

缓刑期间以比特币多次购买大麻的嫌疑

委托人向毒品贩卖者的比特币钱包地址转账比特币,以此方式多次购买大麻,因此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 而接到警方联系后,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因其他案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本案须最大限度确保量刑资料以争取从轻处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确认委托人系接到警方须到案接受调查的联系后前来委托,并核实了委托人当时是否已被立案,确认其身份为参考人。本所据此强调委托人在转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之前便已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对嫌疑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参加毒品犯罪再犯预防教育项目从而不存在再犯之虞、并无同类毒品刑事处罚前科等能够证明其具体情况的资料,确保并提交给了办案机关。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的上述努力,检方酌情考虑相关情节后作出了 缓起诉 处分,委托人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

曾施用及吸食其他毒品的委托人涉嫌吸食冰毒案

委托人因与共同犯罪嫌疑人一同吸食冰毒的嫌疑,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被开始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此前还曾施用及吸食冰毒以外的其他毒品,因此本案需在多方面进行充分准备并妥善应对:如毛发检测中若仅冰毒呈阳性时应如何作答的模拟演练、就冰毒来源应如何回答的准备,以及虽施用过多种毒品但并无同类前科、对于毛发检测可能进一步查明的事实需要自首等,稍有不慎便可能面临加重处罚。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就本案强调委托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此前并无因毒品相关侦查或处分受罚的前科,且此次系与共同犯罪嫌疑人出于好奇心而共同吸食。此外,本所还说明委托人吸入烟雾后敏感及不安感加剧,甚至产生自杀冲动等,因深切感受到毒品对身体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而自发戒断毒品期间接受调查,委托人对此深刻反省并向办案机关自首其余罪行,本所协助委托人获得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 为防止再犯及预防毒品成瘾,本所引导委托人完成了”韩国戒毒运动本部”实施的各项教育课程,家人也在委托人身边给予协助,最终委托人获得 “缓起诉” 处分。

因一时好奇被立案调查的合成大麻吸食嫌疑

委托人与共同犯罪嫌疑人在住宿场所内,将被指定为精神药品的草本液体放入电子烟设备中吸食,因此涉嫌 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被立案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至今一贯诚实生活,无同类前科, 正努力预防毒品成瘾并进行康复,且若被判处重刑将直接影响今后的求职及生计,本案须以此为由争取从轻处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就本案说明了委托人施用次数不多、施用时间也并不久远、且无同类前科,并协助委托人为预防毒品成瘾向医院申请治疗保护、认真接受治疗,同时协助委托人完成了”韩国戒毒运动本部”实施的教育课程。此外,家人也承诺今后将在旁关心并监督委托人,防止其再犯同类罪行,恳请从轻处理,最终委托人获得“缓起诉”处分。

涉嫌在海外及国内4次以上施用冰毒

委托人与共犯B某在海外共同施用冰毒4次。此外,委托人还被指涉嫌在国内施用冰毒,居住海外的委托人在访问韩国期间甚至被紧急逮捕。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在海外从未有过施用冰毒的事实。此外,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明国内的施用嫌疑系受共犯B某胁迫所致,且此后再未有过一次施用毒品的事实。   ■ 争议焦点解决 委托人在委托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之前,已完成警方调查。  为此,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通过辩护意见书逐步论证了委托人前后一致、具有可信度的主张。海外施用嫌疑因此得以获得 不移送 决定,就国内施用嫌疑,本所向检察官室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现状及居住海外的情况,指出若作出附教育条件的缓起诉决定,现实中委托人将难以履行相关条件。  最终, 委托人获得无条件的 缓起诉 处分。委托人由此得以恢复平静的日常生活。

因同类毒品案件被逮捕状态下发生的毒品购买及施用嫌疑

委托人已因同类毒品相关案件被签发逮捕令及搜查扣押令,并已依逮捕令被逮捕。 委托人因购买及施用摇头丸16粒,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接受调查,为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① 需证明委托人仅从共犯处”收受”,从未实施”介绍”或”贩卖”行为(对此存在共犯的相关陈述)。 ② 办案机关当时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贩卖及介绍”嫌疑,因此针对该嫌疑进行反驳成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掌握案件真相后,认为首先弹劾共犯的陈述十分关键。委托人由此得以就介绍或贩卖的嫌疑洗清冤屈。关于购买上述摇头丸的部分,委托人予以承认,但陈述称16粒中仅施用了其中一部分,本所将其他量刑资料最大限度整理后提交给了办案机关。 凭借这些协助,委托人就本案获得 “缓起诉” 处分,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

多次以比特币进行的大麻购买及吸食嫌疑

委托人多次购买价值合计1600万韩元的大麻,并施用大麻共计约13次,因此涉嫌大麻购买及吸食相关的 违反《毒品类管理法》(大麻) 而被立案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通过比特币转账购买了大麻。然而司法警察当时所掌握的购买记录仅有5笔, 但实际上比特币转账记录共有13笔。这意味着日后随着侦查深入,全部记录很可能都会被查明。 因此,究竟是仅就5笔还是就全部13笔进行自白,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解决 对此,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认为应就全部13笔而非5笔进行自白,以便作为单一案件争取从轻处理,并说服委托人 日后不会再有问题。因为如果仅以5笔移送,日后一旦发现剩余8笔,届时获得从轻处理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移送检方后,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还促使委托人就连警方都未曾察觉的部分自行坦白, 综合考虑1)积极配合调查、2)对自身过错深刻反省、3)具有充分的戒断意志等情节, 本所积极阐明相较于处罚,教育更有利于防止再犯,   检方据此酌情考虑各项情节后作出了 缓起诉 决定。 委托人由此得以重新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

三年间与他人共谋反复实施、案情不轻的冰毒购买及施用嫌疑

委托人与他人共谋购买了1克冰毒。约2周后再次与他人共谋购买了1克冰毒,1年后又购买冰毒并施用了其中一部分。上述过程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反复进行,购买及施用共计4次。 委托人因此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接受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购买冰毒总计6克、施用共计4次,案情并不轻微,但委托人已对犯罪事实自白,因此在侦查阶段尤其是警方调查中通过有利的应答最大限度确保能够争取从轻处理的量刑资料十分关键。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阐明委托人在自白犯罪事实的同时表达了真诚的反省意愿,并就共同购买冰毒的嫌疑,明确说明主导交易过程的并非委托人本人,而是他人。此外,委托人为戒除施用毒品,持续参加了韩国戒毒运动本部实施的预防教育课程,努力防止再次实施错误行为。 委托人在警方调查结束后立即申请自愿治疗保护,住院接受了2周的成瘾康复病房治疗,本所确保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委托人因抑郁症等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疗、无同类前科、家人也决定积极协助委托人康复等有利情节的资料,从而使调查得以顺利结束。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的协助,检方酌情考虑各项情节后作出了 缓起诉 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顺利结束调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

施用毒品过程中被出警警察当场查获的冰毒施用嫌疑

委托人在共犯住处与共犯共同施用冰毒过程中,被出警到场的警察当场查获犯行,因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被现行犯逮捕。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系承办侦查人员为对共犯执行逮捕及搜查扣押令而前往共犯住处时,其施用毒品的事实被查获而被立案。 然而委托人除本案外此前还持续施用过大麻、氯胺酮、摇头丸等毒品,因此需要避免因毛发检测及手机扣押而被发现追加的施用事实。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陪同委托人接受警方调查,并弹劾了共犯的陈述。委托人此前并无毒品相关前科,年纪尚轻,当时在娱乐场所工作。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是初次在娱乐场所结识共犯,且是在醉酒较深的状态下前往共犯住处,存在被共犯强迫施用冰毒的情况,本所协助委托人就案发当时的情况尽可能如实回忆并陈述。 相反,共犯则有多次毒品相关前科,且当时后备箱内已装满以贩卖为目的的毒品(调查时并未就此进行陈述),本所以此为依据,在办案机关营造出相较共犯的陈述更应采信委托人陈述的氛围。此外,委托人自警方阶段起便积极配合调查,从而得以避免毛发检测及手机扣押。 凭借这些协助,委托人就本案获得  缓起诉处分,得以重新回归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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