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控类强奸、持械恐吓案件中,成功获得无嫌疑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毁坏财物、持械恐吓、类强奸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7条之2:类强奸罪 《韩国刑法》第284条:持械恐吓罪 《韩国刑法》第366条:毁坏财物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양혜리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处理结果 毁坏财物:简易起诉(罚金刑) 持械恐吓:无嫌疑(证据不足) 类强奸:无嫌疑(证据不足)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因解除婚约,被前女友控告称其在交往期间曾持剪刀剪毁衣物进行威胁,并强行实施类强奸行为。 温江律师团队通过全面分析案发前后的 KakaoTalk 聊天记录、控告人的行为表现以及双方民事诉讼进展,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任何强制因素;同时指出,委托人虽然一时冲动剪毁衣物,但并未利用剪刀实施足以使对方产生生命、身体危险恐惧的威胁行为,因此不符合持械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本案刑事控告发生于婚约解除一年之后,且恰逢双方民事诉讼进行期间,具有借刑事程序向委托人施压、谋求民事诉讼优势的可能性。 最终,检察机关对类强奸及持械恐吓两项重罪均作出**无嫌疑(证据不足)**处分,仅毁坏财物部分以罚金刑简易起诉结案。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女友交往期间曾准备结婚。 然而,由于双方长期发生矛盾,最终婚约解除。 随后,对方向法院提起婚约解除相关民事诉讼,同时又提出刑事控告,主张: 委托人曾持剪刀剪毁其衣物,对其实施威胁(涉嫌持械恐吓及毁坏财物); 委托人曾违背其意愿,强行将生殖器插入其肛门(涉嫌类强奸)。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性犯罪及暴力犯罪指控,委托人面临极其严重的刑事风险。为了证明自身清白并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案件发生于恋爱关系期间的私人空间内,缺乏直接客观证据,因此案件主要依赖双方陈述。 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 揭示控告人陈述中的矛盾; 证明涉案性行为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证明不存在持械恐吓罪要求的“加害告知”; 分析刑事控告可能具有其他诉讼目的。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双方交往经过,仔细分析聊天记录及相关客观资料,并针对各项指控逐一展开法律辩护。 4-1. 就类强奸指控,否认存在强制性并质疑控告人陈述可信性 律师团队强调: 案发当天双方发生性关系完全基于双方自愿,是恋人之间自然发展的结果。 为证明这一点,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双方交往期间的大量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指出: 控告人平时对于性话题态度较为开放; 案发后双方仍同床休息; 次日双方仍像平时一样亲密交流; 控告人在所谓遭受强迫之后,仍继续推进双方婚礼准备。 律师团队认为: 如果控告人确实遭受强迫性的类强奸,其后续行为显然难以符合一般受害人的正常反应,因此其陈述可信性明显不足。 4-2. 就持械恐吓指控提出法律反驳 律师团队承认: 委托人在情绪激动时曾使用剪刀剪毁控告人的衣物。 但同时强调: 委托人从未将剪刀指向控告人; 从未挥舞剪刀进行威胁; 从未表示将伤害控告人的身体; 完全不存在针对生命、身体安全的现实危险告知。 律师团队援引多份法院判例指出: 仅仅剪毁物品,并不足以成立《刑法》意义上的持械恐吓罪。 因此,本案依法不符合持械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4-3. 指出刑事控告存在不纯目的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本案刑事控告并非发生于案发后,而是在事件发生约一年之后才突然提出。 更重要的是: 控告发生时,双方关于解除婚约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失赔偿民事诉讼正在进行。 律师团队据此向侦查机关说明: 控告人极有可能希望借助刑事案件对委托人形成压力,从而在民事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因此,应对控告内容保持更加谨慎的审查态度。 4-4. 就毁坏财物部分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剪毁衣物行为,律师团队并未否认事实。 委托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深刻反省。 同时,律师团队说明: 涉案衣物原本系委托人赠送; 行为发生于突然收到取消婚礼通知后的情绪失控状态; 属于偶发性的冲动行为; 事后已向对方诚恳道歉,并完成充分赔偿。 律师团队据此请求检察机关就毁坏财物部分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5. 案件结果 经过温江律师事务所的积极辩护: 类强奸:无嫌疑(证据不足) 持械恐吓:无嫌疑(证据不足) 毁坏财物:简易起诉(罚金刑) 在警方侦查阶段,律师团队即成功促成警方对类强奸及持械恐吓两项重罪提出不移送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同样认定: 类强奸罪证据不足; 持械恐吓罪证据不足; 两项重罪均作出无嫌疑处分,仅毁坏财物部分以罚金刑简易起诉结案。 委托人最终成功摆脱两项严重刑事犯罪指控,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洗清了不实的重大犯罪嫌疑。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