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强奸罪无罪 | 反证受害人主张、证明自己反遭猥亵而促成准强奸嫌疑无罪的案例
委托人在案发当日,与受害人及受害人的一名熟人共三人一同在酒馆饮酒。饮酒后,委托人与受害人一同前往旅馆,被指控在旅馆内骑坐于受害人身上,用一只手抓住受害人手腕,不顾受害人以“别这样”表示拒绝,仍突然将手指插入受害人阴部,以此方式 实施准强奸,因而接受审判。 委托人在侦查阶段未曾寻求律师协助,进入审判阶段后寻找律师时,为争取 准强奸罪无罪 而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1) 委托人对嫌疑予以全面否认,主张自己并未如公诉事实所载那样发生身体接触,反而是受害人提议“去旅馆再喝点酒”才前往旅馆,委托人自己是在熟睡中被受害人触碰性器官,遭受害人 猥亵 的一方,主张与受害人的说法完全相反。因此审判庭须判断委托人陈述与受害人陈述孰者更具可信度。 (2)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委托人熟睡时反而遭到受害人 猥亵;委托人为留存该情况的证据而在当时录音;此后中断录音并拍摄了现场影像;委托人离开该旅馆房间后要求旅馆管理人员报警,并亲自报警——这些情节与其他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 ■ 争议焦点解决 – 准强奸罪无罪 法务法人温强通过与委托人深入面谈,得知委托人反而是遭受害人猥亵的一方,且案发当时确实存在记录当时情况的录音文件,遂首先为证明委托人也曾就受害人的强制猥亵行为提出双方互诉,将委托人当时向警方提交的举报书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法院。 此外,针对本案中可能最为重要的证据——记录案发当时情况的录音文件,律师团了解到委托人曾试图将该文件发送给承办警官,但文件在传送过程中损坏,目前已无原始文件存在。据此,律师团通过法院事实调查程序,向当时负责调查委托人的承办警官发函询问:①是否曾直接确认过该录音文件的存在;②当时听取录音内容时,是否显示委托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准强奸——律师团据此制作了关于该录音文件内容及文件损坏过程的询问函,通过事实调查方式发出,并获得了对委托人有利的答复,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促成本案获判 准强奸罪无罪 最关键的部分,正是对受害人的证人询问。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仔细审阅证据记录,重点分析了受害人在举报书阶段与警方第一次、第二次调查时陈述前后不一致之处,并对受害人的证人询问事项做了周密准备。 在对受害人进行证人询问时,受害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侦查阶段的陈述相比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辩护律师每次均予以尖锐指出,反而致力于证明受害人触碰委托人身体这一事实。 此外,针对案发后受害人要求委托人删除记录案发当时情况的录音文件这一情节,律师团指出:若确系性犯罪受害人,理应设法保存完整记录性侵过程的录音文件才合乎常理,而受害人却持续要求删除该文件,这一点颇为可疑,借此对受害人施加压力;针对受害人主张委托人多次将手指插入其阴部、期间自己曾挣扎反抗的说法,律师团则援引对受害人阴部进行诊断的医生意见书中记载其生殖器部位并无疼痛或出血的内容,努力在审判过程中充分揭示受害人该部分陈述内容的虚假性。 经辩护律师询问证人之后,审判庭反而更加积极地从委托人立场向受害人提问,案件审理走向逐渐朝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 最终,委托人在一审中获判准强奸罪无罪,得以恢复平静的日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