유사강간무죄

准强奸罪无罪 | 反证受害人主张、证明自己反遭猥亵而促成准强奸嫌疑无罪的案例

委托人在案发当日,与受害人及受害人的一名熟人共三人一同在酒馆饮酒。饮酒后,委托人与受害人一同前往旅馆,被指控在旅馆内骑坐于受害人身上,用一只手抓住受害人手腕,不顾受害人以“别这样”表示拒绝,仍突然将手指插入受害人阴部,以此方式 实施准强奸,因而接受审判。 委托人在侦查阶段未曾寻求律师协助,进入审判阶段后寻找律师时,为争取 准强奸罪无罪 而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1) 委托人对嫌疑予以全面否认,主张自己并未如公诉事实所载那样发生身体接触,反而是受害人提议“去旅馆再喝点酒”才前往旅馆,委托人自己是在熟睡中被受害人触碰性器官,遭受害人 猥亵 的一方,主张与受害人的说法完全相反。因此审判庭须判断委托人陈述与受害人陈述孰者更具可信度。 (2)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委托人熟睡时反而遭到受害人 猥亵;委托人为留存该情况的证据而在当时录音;此后中断录音并拍摄了现场影像;委托人离开该旅馆房间后要求旅馆管理人员报警,并亲自报警——这些情节与其他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   ■ 争议焦点解决 – 准强奸罪无罪 法务法人温强通过与委托人深入面谈,得知委托人反而是遭受害人猥亵的一方,且案发当时确实存在记录当时情况的录音文件,遂首先为证明委托人也曾就受害人的强制猥亵行为提出双方互诉,将委托人当时向警方提交的举报书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法院。 此外,针对本案中可能最为重要的证据——记录案发当时情况的录音文件,律师团了解到委托人曾试图将该文件发送给承办警官,但文件在传送过程中损坏,目前已无原始文件存在。据此,律师团通过法院事实调查程序,向当时负责调查委托人的承办警官发函询问:①是否曾直接确认过该录音文件的存在;②当时听取录音内容时,是否显示委托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准强奸——律师团据此制作了关于该录音文件内容及文件损坏过程的询问函,通过事实调查方式发出,并获得了对委托人有利的答复,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促成本案获判 准强奸罪无罪 最关键的部分,正是对受害人的证人询问。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仔细审阅证据记录,重点分析了受害人在举报书阶段与警方第一次、第二次调查时陈述前后不一致之处,并对受害人的证人询问事项做了周密准备。 在对受害人进行证人询问时,受害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侦查阶段的陈述相比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辩护律师每次均予以尖锐指出,反而致力于证明受害人触碰委托人身体这一事实。 此外,针对案发后受害人要求委托人删除记录案发当时情况的录音文件这一情节,律师团指出:若确系性犯罪受害人,理应设法保存完整记录性侵过程的录音文件才合乎常理,而受害人却持续要求删除该文件,这一点颇为可疑,借此对受害人施加压力;针对受害人主张委托人多次将手指插入其阴部、期间自己曾挣扎反抗的说法,律师团则援引对受害人阴部进行诊断的医生意见书中记载其生殖器部位并无疼痛或出血的内容,努力在审判过程中充分揭示受害人该部分陈述内容的虚假性。 经辩护律师询问证人之后,审判庭反而更加积极地从委托人立场向受害人提问,案件审理走向逐渐朝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 最终,委托人在一审中获判准强奸罪无罪,得以恢复平静的日常生活。

无监控证据情况下凭陈述变化及情况反驳促成强奸未遂嫌疑无罪的案例

委托人与告发人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初次见面当天一同在旅馆内饮酒。期间委托人突然将告发人推倒在床,并强行脱下其内衣及下装等,试图实施奸淫。告发人通过对讲机向旅馆员工求助后事件结束,委托人因此被以 强奸未遂 嫌疑遭到举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主张自己确曾在合意下与告发人发生身体接触,但在告发人表示拒绝后便立即停止。委托人并未对告发人实施足以使其无法抗拒或显著困难抗拒程度的暴行或胁迫,亦无强奸的故意。由于案发现场并无监控录像等证据资料,须通过陈述及相关情况证明委托人无嫌疑。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对告发人进行了证人询问,并据此主张告发人的陈述缺乏一致性。告发人最初陈述称“委托人将自己抱起放到床上”,此后又改称“委托人将自己推倒在床上”。侦查阶段陈述“委托人一次性脱下了下装”,此后又反复改称“在抵抗过程中裤子逐渐被脱下”。告发人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陈述,其可信度有所降低。 此外,告发人称自己在给旅馆员工打电话时曾大声呼救,但该员工对此并无记忆,反而旅馆员工的陈述与委托人的陈述相互一致,因此应认定委托人的陈述更具可信度。 律师团还另行提交律师意见书,主张综合考虑委托人的臂长、告发人的身高及案发当时情况,难以按照告发人所述方式成立犯罪行为。按照告发人陈述的姿势,该犯罪行为根本无法发生,审判庭也采纳了这一意见。 最终,上述内容被详细记载于判决书中,委托人获 宣告无罪。

유사강간죄

准强奸罪 |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的准强奸致伤罪二审获判无罪的案例

유사강간죄 사건의 사실관계와 초기 경위를 중심으로 한 개요 委托人与告发人及周围熟人一同在酒店饮酒后,与告发人二人转移至另一间客房继续饮酒。当时双方进行了私人交谈,自然而然地度过了一段时间,但此后根据告发人的陈述,问题开始被提出。 告发人主张委托人强行抱住自己并试图进行身体接触,尽管自己已表明拒绝意愿,委托人仍未予理会,并据此向侦查机关作出陈述。由于该陈述可能对案件性质产生重大影响,从应对初期阶段起便需要格外谨慎。 告发人进一步主张,委托人的行为造成其身体损伤及精神冲击,需要长期治疗,这些主张也与是否构成 准强奸致伤 嫌疑直接相关。 委托人则强调当时情况与告发人的陈述不同,申诉冤屈。案发当时双方均处于饮酒状态、转移客房过程及此后的行为中也存在可确认告发人具有自愿性的情况等,可能成为重要的判断因素。 一审审判以告发人的陈述为中心作出判断,对委托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对委托人而言是极为沉重的结果。然而仔细审视案件全貌,可发现多处陈述与情况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存疑之处,因此有必要通过上诉进行重新审查。 这一案发初期的经过,为此后制定辩护策略奠定了重要基础,充分反映委托人立场、准确厘清事实关系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   유사강간죄 혐의 판단을 좌우한 주요 쟁점 분석 本案所处理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是否违背告发人意愿试图进行身体接触。在性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起决定性作用,因此陈述的一致性、具体性及与情况的吻合度等均须仔细审查。 此外,告发人所主张的伤害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是重要争议焦点。伤害罪所要求的身体损伤,不能仅凭单纯疼痛或轻微症状认定,而须获得客观治疗必要性的认定标准。告发人主张内容中,部分接近可自然痊愈的程度,因此其法律判断成为问题所在。 作为精神损害主张的抑郁障碍,也须仔细审查其是否为此前已存在的疾病,以及是否能明确证明其与本案之间的因果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告发人的陈述在侦查阶段与一审阶段之间被发现存在变化之处,给可信度评估留下重大疑问。与相关消息内容、事发前后行为模式等客观资料相比对,也发现部分陈述存在矛盾之处。 告发人自行再次爬上委托人床铺的情况,以及案发过程中仍与熟人互发消息等情节,均可能成为难以视为处于强制状态的因素。这与告发人陈述所主张的“反抗被压制”情形高度可能存在冲突。 上述各项争议都需要在法庭上激烈争辩,每一项争议都成为决定有罪或无罪判断方向的关键因素。   유사강간죄 혐의에 대한 항소심에서 온강이 수행한 전략적 변론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二审中以争取无罪为目标,集中重新分析了案件记录全貌。逐条审查一审判决理由,细致查明哪些部分在法理上需要补充完善、哪些事实关系需要重新评估。 律师团系统整理了告发人陈述中相互矛盾之处,并对比分析了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陈述内容的变化情况。这项对比分析工作在判断陈述可信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告发人与熟人之间的消息内容可作为展示案发当时实际情况的间接证据,律师团据此为质疑告发人主张真实性提供了逻辑依据。   辩护律师团还就告发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处于强制状态下受害人的行为进行了有力争辩。律师团强调,告发人自行爬上床铺、案发过程中仍与熟人互发消息等行为模式,与其所主张的存在强制及反抗被压制的说法相悖。 法庭陈述同样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律师团分析了告发人陈述与其熟人陈述之间的差异,据此削弱陈述本身的可信度进行反驳。矛盾陈述可能暗示存在故意扭曲的可能性,这可能成为促成无罪判断的决定性因素。 上述分析与主张均具体整理并载入上诉理由书提交法院,构建了严密的逻辑与法理依据,以使法院予以采纳。   유사강간죄 항소심에서 무죄 판결로 이어진 결과와 의미 二审审判庭与一审判断不同,对委托人宣告了无罪。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团所提出的论据获得了充分的合理性认可,与以告发人陈述为中心进行判断的一审不同,二审是综合审查全部情况及证据可信度后得出的结果。 尤其上诉理由书中包含的大量分析内容几乎原样体现在二审判决书中,可见辩护律师团的主张对审判庭的判断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堪称展示法律逻辑与事实关系分析如何促成准强奸罪无罪判决的代表性案例。 委托人得以洗清冤屈,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并在历经长期审判过程后卸下了巨大的心理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在面临性犯罪指控时,准确保存与应对初期陈述、情况及客观资料的重要性。尤其再次确认了陈述的一致性及消息记录等周边情况在实际审判中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 法务法人温强系统的分析与周密的应对促成了二审的成功结果,这对今后应对类似案件也具有重要意义。为委托人化解法理上的负担、澄清事实的过程,充分展现了辩护律师这一角色的重要性。 无罪判决表明案件全貌具备重新评估的可能性,再次凸显了性犯罪案件的特性——仅凭初期陈述便下结论往往并不容易。

同居期间承认伤害事实,但因陈述矛盾监禁及强奸致伤嫌疑获判无罪

受害人与委托人曾是同居恋人关系,但受害人当时另有一名依法登记结婚的丈夫。受害人与丈夫关系疏远时便在委托人住处生活,但因频繁发生争执导致与委托人关系疏远后,受害人便返回丈夫家中生活,类似离家出走的情况屡次发生。委托人对受害人感情深厚,甚至曾承诺与其结婚,但受害人上述反复离家的行为使委托人渐渐失去信任,案件正是在此背景下发生,受害人随后以 强奸致伤 嫌疑对委托人提出举报。   ■ 案件争议焦点 公诉事实所指控的受害内容为:委托人对离家后又返回的受害人实施暴力并致其受伤,还将受害人的双手双脚绑住不让其外出实施监禁,并在此状态下用物品对被绑住手脚的受害人实施奸淫并致其受伤。委托人对伤害事实全部予以承认,但对监禁及强奸致伤部分予以否认。此外,本案起诉时间距案发之日已过去数年,因此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成为主要争议焦点。加之委托人此前已有多次同类犯罪前科,案件处理并不容易。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仔细审阅本案诉讼记录,对受害人进行了证人询问,并据此主张:①受害人就案发当时的陈述缺乏可信度;②受害人所描述的当时情况从一般社会经验常理来看难以采信;③委托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时并非出于强奸的故意;④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与其陈述之间存在矛盾;此外,受害人提出举报时是与其依法登记的丈夫共同提出的,且平日受害人离家出走时曾盗取的物品、饰品、现金等存在与该男性共同使用的情况——律师团据此主张存在诬告的可能性。 此后,审判庭撤销了原定的宣判期日,重新开庭辩论。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辩论重开后,协助准备了针对被告人讯问的预备问题清单等,提供了相应协助。 最终,审判庭将辩护律师所主张的相关情节反映在判决理由中,对委托人 宣告了无罪,委托人因此得以恢复平静的日常生活。

公共拥挤场所猥亵罪,凭监控分析及证人询问证明系其他乘客所为获判无罪的案例

被告人于2022年8月左右,在上班途中的地铁上,趁乘客下车拥挤之机,被指多次用手触碰告发人臀部,涉嫌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公共拥挤场所猥亵) 而遭到举报。   ■ 案件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对嫌疑予以全面否认,主张自己并未如公诉事实所载那样触碰告发人的臀部。告发人在地铁下车时锁定被告人并当场提出抗议,被告人耸肩后径自赶往上班地点。告发人据此认为被告人的从容态度就如同早有预料一般,因而将其指认为作案人。 (2)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并无监控录像直接拍到被告人触碰告发人右侧臀部的画面,但告发人仍仅将被告人指认为作案人。 (3) 然而,由于委托人实际上从未触碰过受害人的右侧臀部,故坚持主张无罪。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首先对监控录像进行了细致分析。通过录像分析,律师团强调:①受害人在被人触碰臀部的瞬间并未立即回头,而是被下车人潮推动向前走了几步后才回头查看;②在受害人下车瞬间,除被告人外,受害人周围其他乘客也存在触碰其右侧臀部的可能性,并就此进行了辩护;③受害人主张被告人在遭其抗议身体接触时表现从容的说法,也只是受害人的主观判断,律师团就此予以强调。 促成本案获判无罪最关键的部分,正是对受害人的证人询问。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仔细审阅证据记录,重点分析了并非被告人而是其他乘客触碰告发人身体部位的可能性,并对受害人的证人询问事项做了周密准备。 结果,告发人在证人询问过程中承认了自己右侧臀部可能是被除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乘客触碰的可能性。经辩护律师询问证人之后,审判庭反而更加积极地从被告人立场向告发人提问,案件审理走向逐渐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 最终,审判庭对被告人的全部嫌疑 宣告了无罪判决,法务法人温强所提交律师意见书的相当部分内容也被采纳为判决无罪的理由,取得了成功的结果。 如上所述,法务法人温强通过以下方式为委托人洗清冤屈并最终获得全部无罪判决:1) 仔细审阅证据记录,并与委托人充分协商,构建一审无罪策略;2) 细致分析监控录像,指出其他乘客作案的可能性;3) 在对受害人进行证人询问时竭尽全力,促使受害人承认其他乘客作案的可能性。

성매매징역

卖淫罪有期徒刑 | 因营业账本证据不足获判无罪的案例

委托人联系卖淫场所询问相关事宜后,前往该场所告知的写字楼公寓。此后向一名外籍女性支付卖淫费用并发生性交行为,构成卖淫。委托人因此被以违反《卖淫斡旋等行为处罚法》(卖淫)为由处以简易命令处分,不服该处分而提出正式审判请求。当时,委托人因担心面临 卖淫罪有期徒刑 处罚而寻求律师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承认自己曾前往卖淫场所告知的写字楼公寓这一事实本身,但坚称并未发生性交行为。因此,围绕委托人是否确实与该外籍女性发生了性交行为,存在以下争议: 1) 需要就唯一直接证据——营业账本文件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举证。 2) 若营业账本文件所载内容难以采信,则能否仅凭其他证据认定委托人确有性交行为的事实,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 本案并非单纯的卖淫案件,而是可能涉及卖淫罪有期徒刑量刑标准的问题,因此确保证据的可信度是本案关键所在。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首先就营业账本文件提出意见书,指出:1) 该账本的记录人身份不明;2) 账本内存在相互矛盾的记载内容,难以排除账本本身存在错误的可能性。 此外,律师团以 涉及卖淫罪有期徒刑处罚的下级法院无罪判决先例 为中心展开论证,比较分析了实际类似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的案例。 此后,在宣判期日前,律师团又找到4件与我方主张宗旨相近、判处无罪的下级法院判决,作为参考资料追加提交。结果,审判庭大量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张及类似案件判决的判示理由,对委托人 免予卖淫罪有期徒刑处罚,宣告了无罪。   ■ 结果及意义 本次判决并非单纯的不服简易处分案件,而是在原本可能被判处 卖淫罪有期徒刑 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无罪判决的重要案例。法务法人温强今后在卖淫及类似案件中,也将始终致力于防止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강간무죄

约会关系中发生性关系后被以强奸罪告发的案例

委托人与告诉人是在公司聚餐场合偶然相识,虽非正式恋人关系,但曾一同开车郊游,圣诞节也曾见面,逐渐成为偶尔约会的关系。 告诉人最后一次到访委托人家中时,双方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告诉人主张,当时自己并不情愿,曾推开委托人的身体进行反抗,但委托人仍强行脱下其内衣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遂以强奸罪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对告诉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以及告诉人陈述的可信度如何。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与委托人面谈,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着重强调:双方此前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此后仍维持着亲密关系;案发当日,告诉人也是自愿开车前往委托人家中,目的是留宿过夜。 此外,律师团还通过前后各种情节,反驳了告诉人主张案发当时并未醉酒的说法;针对告诉人所称因醉酒而未能有效反抗的主张,律师团进一步指出:《刑法》对准强奸另行作出了规定,若过度放宽解释强奸罪中”暴力、胁迫”的原本含义,则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及刑罚规定限缩解释的原则。 最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大部分采纳了律师团所主张的情节,对委托人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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