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致伤罪 | 自愿发生关系后因女方控告而蒙受不白之冤的强奸致伤嫌疑
■ 强奸致伤罪,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酒局上结识一名女性,双方互生好感并交谈后,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前往住宿场所发生了性关系。然而该名女性数日后以强奸致伤罪嫌疑对委托人提起控告,主张性关系系遭强迫所致,并称在此过程中还遭受了肋骨骨折的伤害。 委托人在瞬间面临被贴上性犯罪者标签的危机中,为洗清冤屈,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强奸致伤罪,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该次性关系并非出于强制,控告人陈述缺乏可信度,以及控告人所主张的伤害与委托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尤其控告人的陈述从侦查阶段到法庭审理阶段均存在诸多前后不一致、且与客观证据明显相悖之处,如何深入挖掘并推翻其陈述的可信度,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 强奸致伤罪,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证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这一核心主张、洗清强奸及伤害嫌疑,采取了弹劾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并通过客观证据强调被告人主张前后一致性的辩护策略。 1. 突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 - 集中攻击被害人陈述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且与客观资料(监控录像、消费记录等)明显相悖之处。- 提出事发后双方的行为并不符合遭受强迫关系的情形,从而降低了陈述的可信度。 2.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无罪 - 强调被告人的陈述自始至终保持一致,且有数字证据及资金往来记录等予以佐证。- 借此既揭示了被害人陈述的漏洞,又提升了被告人主张的可信度。 3. 切断”伤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指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身体伤害系由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反而以伤害发生的时间点及经过陈述中的矛盾为依据,否认了与嫌疑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温强主张本案缺乏”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主张应当适用基于客观证据的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辩护。 ■ 强奸致伤罪,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且与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不符,难以采信其可信度。 此外,法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压制,反而存在被告人在被害人称疼痛时即停止行为等难以直接认定构成强奸的情节。 最终,审判庭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