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致伤罪 | 自愿发生关系后因女方控告而蒙受不白之冤的强奸致伤嫌疑

■ 强奸致伤罪,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酒局上结识一名女性,双方互生好感并交谈后,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前往住宿场所发生了性关系。然而该名女性数日后以强奸致伤罪嫌疑对委托人提起控告,主张性关系系遭强迫所致,并称在此过程中还遭受了肋骨骨折的伤害。 委托人在瞬间面临被贴上性犯罪者标签的危机中,为洗清冤屈,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强奸致伤罪,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该次性关系并非出于强制,控告人陈述缺乏可信度,以及控告人所主张的伤害与委托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尤其控告人的陈述从侦查阶段到法庭审理阶段均存在诸多前后不一致、且与客观证据明显相悖之处,如何深入挖掘并推翻其陈述的可信度,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 强奸致伤罪,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证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这一核心主张、洗清强奸及伤害嫌疑,采取了弹劾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并通过客观证据强调被告人主张前后一致性的辩护策略。   1. 突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 - 集中攻击被害人陈述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且与客观资料(监控录像、消费记录等)明显相悖之处。- 提出事发后双方的行为并不符合遭受强迫关系的情形,从而降低了陈述的可信度。 2.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无罪 - 强调被告人的陈述自始至终保持一致,且有数字证据及资金往来记录等予以佐证。- 借此既揭示了被害人陈述的漏洞,又提升了被告人主张的可信度。 3. 切断”伤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指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身体伤害系由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反而以伤害发生的时间点及经过陈述中的矛盾为依据,否认了与嫌疑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温强主张本案缺乏”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主张应当适用基于客观证据的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辩护。   ■ 强奸致伤罪,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且与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不符,难以采信其可信度。 此外,法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压制,反而存在被告人在被害人称疼痛时即停止行为等难以直接认定构成强奸的情节。 最终,审判庭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  

강간처벌

强奸处罚 | 自愿发生关系后因对方提出控告而被控强奸致伤

■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中,委托人在酒局上结识一名女性,双方互生好感并交谈后,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前往住宿场所发生了性关系。然而该名女性数日后以强奸致伤为由对委托人提起控告,主张性关系系遭强迫所致,并称在此过程中还遭受了肋骨骨折的伤害。 委托人在瞬间被贴上性犯罪者标签、面临强奸处罚危机的情况下,为洗清冤屈,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该次性关系并非出于强制,控告人陈述缺乏可信度,以及控告人所主张的伤害与委托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尤其控告人的陈述从侦查阶段到法庭审理阶段均存在诸多前后不一致、且与客观证据明显相悖之处,如何深入挖掘并推翻其陈述的可信度,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证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这一核心主张、洗清强奸及伤害嫌疑,采取了弹劾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并通过客观证据强调被告人主张前后一致性的辩护策略。 1. 突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 - 集中攻击被害人陈述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且与客观资料(监控录像、消费记录等)明显相悖之处。- 提出事发后双方的行为并不符合遭受强迫关系的情形,从而降低了陈述的可信度。 2.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无罪 - 强调被告人的陈述自始至终保持一致,且有数字证据及资金往来记录等予以佐证。- 借此既揭示了被害人陈述的漏洞,又提升了被告人主张的可信度。 3. 切断’伤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指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身体伤害系由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反而以伤害发生的时间点及经过陈述中的矛盾为依据,否认了与嫌疑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温强主张本案缺乏’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就强奸处罚问题强力主张应当适用基于客观证据的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辩护。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在作出强奸处罚判决之前,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且与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不符,难以采信其可信度。 此外,法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压制,反而存在被告人在被害人称疼痛时即停止行为等难以直接认定构成强奸处罚标准的情节。 最终,审判庭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 [判决书] 또한, 피고인이 피해자를 강압적으로 제압했다는 증거가 부족하고 오히려 성관계 중 아프다는 말에 행동을 멈추는 등 강간처벌의 기준으로 단정하기 어려운 정황이 있었다고 판단했습니다. 결국 재판부는 ‘의심스러울 때는 피고인의 이익으로’라는 형사재판의 대원칙에 따라 유죄를 입증할 증거가 부족하다며 무죄를 선고했습니다.   [판결문]

성범죄무죄

性犯罪无罪|在高尔夫练习场蒙冤被控强制猥亵的案例

这是一起委托人被指涉嫌”强制猥亵”这一严重指控、面临失去一切危机的案例。委托人多年来一直诚信经营高尔夫练习场,从未惹出过任何问题。然而突然因控告人的主张而被卷入诉讼。委托人主张那只是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自然身体接触,绝无猥亵意图。 “控告人的主张完全不是事实。我绝不是那样的人。” 委托人难掩委屈与愤懑。然而当时审判已进行过半,且侦查是围绕控告人的主张展开,情况日渐悲观。作为证明清白唯一线索的练习场内监控录像,早已因时间过久而被删除。曾尝试通过私人机构进行数据恢复,但也被判定无法恢复。周围人纷纷说”没有胜诉可能”、”不如和解了事”,委托人最终决定更换辩护律师,怀着最后的希望前来温强求助。   【案件的开端与困境】 委托人叩响温强大门时,一审审理已接近尾声。被害人证人询问已经结束,只剩被告人询问及辩护方证人询问。时间紧迫,能够扭转案件的机会仅剩两次,形势岌岌可危。 仔细审视案件后,发现了可作为争议焦点的部分。”是有可能性的。我们将在余下的审理中尽全力查明真相。”温强这样说道,随即着手分析审判记录并制定策略。   【温强找到的线索】 虽然监控录像无法恢复,但摄像头的位置及拍摄角度成为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线索。”如果真有猥亵意图,为何偏偏选在监控能清晰拍到的地方?”这一问题成为了辩护的核心逻辑。 此外,仔细分析控告人的主张后,发现了牵强或矛盾之处。逐一找出控告人陈述中的漏洞,据此逐渐将审理氛围转向有利方向。据悉,委托人看到温强的辩护意见书后,便直觉预感到性犯罪无罪的可能性。但法庭上的紧张气氛直至最后一刻都沉重地压在所有人心头。   【历时两年终获性犯罪无罪结果】 经过两年激烈的法庭较量,审判部终于宣告“性犯罪无罪”。那一刻,委托人情绪难以言表,泪流满面。判决当天,委托人比家人更先想到的是温强的律师们,并致以深深的谢意。 “当初怀着迫切的心情叩响温强大门时,律师们始终相信我,直到最后。真心感谢。”委托人如是说道,并向身处冤屈之中的人们留下了”绝不要放弃,要积极抗争”的暖心建议。   【这起性犯罪无罪案件留下的意义】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性犯罪无罪的判决本身。这是委托人在委屈中不屈不挠、为真相抗争到底的勇气,与温强坚信并全力协助的努力共同缔造的结果。它让人们再次意识到,法庭不仅是较量逻辑与证据的场所,更是守护个人尊严与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判决书】  

성범죄신고

举报性犯罪|举报职场同事性骚扰后反被以诬告罪起诉的案例

■ 举报性犯罪,案件概要 委托人过去曾被职场同事以强制猥亵嫌疑起诉,并支付了高额和解金。 此后,委托人就曾遭该职场同事非自愿身体接触一事举报性犯罪,却因该举报被认定为虚假而被以诬告嫌疑起诉。 委托人为此深感委屈,为查明真相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举报性犯罪,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举报的内容究竟只是有所夸大的陈述,还是具有让对方受到刑事处罚意图、举报虚假性犯罪事实的诬告行为。   ■ 举报性犯罪,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从案发初期便为证明委托人的委屈做了充分准备。 强调委托人的举报内容并非虚假,为证明当时情况及陈述的一致性,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 特别强调委托人自案发当时起便保持一贯陈述,取得了与委托人主张相符的证言及事实确认书。此外,详细说明了委托人举报的背景及动机,有力主张委托人并非出于让对方受到处罚的目的而进行虚假举报。 温强从法理上指出,诬告罪构成要件中的”虚假事实的积极证明”未能由检方完成,并有说服力地说明委托人的举报内容虽可能存在夸大之处,但不能断定其违背客观事实。   ■ 结果 法院认定委托人的举报未被证明为虚假事实,且不具有诬告的故意,判处无罪。 由此,委托人得以洗清冤屈,恢复名誉。     ■ 案件结果资料

공중밀집장소추행

公共拥挤场所猥亵 | 巴士内性骚扰嫌疑无罪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下班途中乘坐大众交通工具时,尽管并未故意实施身体接触,却被冤枉以猥亵嫌疑提出控告。 被害人主张委托人在巴士内从其身后贴近其身体部位,并将委托人指认为犯人。 但案发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时段,巴士内乘客密集拥挤,除被害人的陈述外,缺乏能够证明公共拥挤场所猥亵的直接证据。 身处冤屈处境的委托人为获得准确的法律协助而委托了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便将委托人指认为犯人,但由于缺乏监控录像及物理证据,对公共拥挤场所猥亵行为是否成立存在合理怀疑。   ■ 温强的协助 1. 彻底的事实关系分析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彻底分析了案发当时的情况,明确揭示了巴士内部的拥挤环境、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问题,以及监控录像的局限性。本所尤其细致审查了被害人所主张嫌疑人的着装与委托人实际着装不同、被害人未能准确看清犯人面容等情况。 2. 监控录像及客观证据的运用本所细致分析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了与被害人主张相矛盾的情况。本所在法庭上有力提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并未回头看向委托人,且难以断定委托人与被害人发生了物理接触。 3.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本所指出被害人的陈述系在案发后相当长时间后作出,且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依赖推测,有效弹劾了陈述的可信度。 4. 委托人不在场证明的举证本所证明了委托人在案发当时正与女友互发消息,强调委托人没有余裕实施公共拥挤场所猥亵行为。 5. 法理主张本所积极援引《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事实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原则,明确指出检方的举证不足。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委托人实施公共拥挤场所猥亵行为的合理怀疑,据此就公共拥挤场所猥亵嫌疑宣告无罪。   ■ 案件结果资料

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案:一审有罪,温强承办二审改判无罪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与他人产生个人矛盾,向对方发送了多条消息,因此以跟踪骚扰犯罪嫌疑被起诉,一审被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并需完成40小时跟踪骚扰治疗课程。委托人诉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单纯的社交网络矛盾表达,并不构成跟踪骚扰,深感冤枉,遂前来我们温强法务法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我们法务法人承办本案后,就以下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查。 首先,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其可信度令人质疑,同时也需要深入审视委托人的行为在法理上是否构成跟踪骚扰行为。 尤其是跟踪骚扰罪核心构成要件中的“反复性”、“持续性”以及“引发恐惧感或不安感”要件均难以认定已经满足,也判断委托人不存在跟踪骚扰的故意。此外,原审判决还存在未综合考虑案件前后脉络的审理不周之违法,在判断被害人陈述可信度方面存在违反采证法则的事实误认,以及对跟踪骚扰犯罪法理存在误解的违法之处。 此外,还存在相对于委托人具体情况而言量刑过重的量刑不当问题。对此,我们法务法人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问题及跟踪骚扰犯罪构成要件不充分为重点推进本案。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首先透彻分析了案件的整体脉络,指出单纯的社交网络情绪争执被不当地以跟踪骚扰犯罪论处。尤其按时间顺序详细分析了委托人与对方之间的全部消息内容,证明这并非单方面的跟踪骚扰,而是双方之间的对话。 此外,律师团还深入审查了《跟踪骚扰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及相关判例,令人信服地提出单纯的重复消息并不构成跟踪骚扰犯罪的法理。尤其援引大法院判例,明确了“恐惧感”与“不安感”的法律含义,并从逻辑上论证了本案并不符合该要件。 此外,律师团还取得了委托人的精神健康相关医疗记录,客观地证明了委托人的认知能力及情况判断能力,从而令人信服地主张委托人缺乏跟踪骚扰的故意。   ■ 结果 在二审中,凭借温强缜密的法理分析及证据提出,委托人获判无罪。审判部采纳了温强所提出的法理与证据,认定该行为不符合跟踪骚扰犯罪的构成要件。   ■ 案件结果资料

未申报使用高压气体被查获违反《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案

委托人是本案施工现场承建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因未向主管机关申报便使用特定高压气体的事实被查获,收到检察官的简易命令处分,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该施工现场存在未向主管机关申报便使用高压气体的事实本身已获认定,需要准确审查作为承建公司现场负责人的委托人在法律上是否负有该申报义务。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通过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面谈内容确认:本案所涉高压气体并非由承建公司使用,而是由从承建公司分包承接土方工程的公司订立供气合同并加以使用,且该公司还占有存放相关燃气设备的场所,承建公司对此并未直接参与;经审阅相关下级审判例后,恰当提出了“本案高压气体的申报义务人并非承建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而是使用该高压气体并占有相关设备的分包公司”这一法理主张,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的主张,判处无罪。   由此,原本可能因主管机关及检察官对法理的误解而受到处罚的委托人,最终未受到任何处罚,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

餐厅经营者与顾客发生纠纷蒙冤被控暴行罪案

委托人是一名餐厅经营者,因与作为顾客的被害人就结账问题发生争执,被指控将手机凑近被害人面前实施暴行,因而收到简易命令,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诉称,自己只是为了对结账问题上无理取闹、持续用手机拍摄视频的被害人表示抗议,才将手机在被害人面前凑近一次而已,因此以暴行罪受到处罚令其深感冤枉。经查阅检方拟提交的证据,案发前后的事实关系大体上可通过现场出警警察制作的初步侦查报告及被害人女儿拍摄的手机视频得到印证,因此需要从法理上就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暴行提出无罪主张。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在仔细审查证据记录后,确认被害人就“被用手掌打脸”、“被用手指推脸”等与原本情况不符的内容作出了虚假、夸大的陈述,据此主张被害人的受害陈述缺乏可信度;与此同时,就拍摄到委托人将手机凑近被害人的视频中,被害人反应明显夸张的情况,在证据调查阶段积极提出意见,主张委托人的行为难以认定达到对他人身体实施非法有形力的程度,且其行为意图仅在于对被害人持续拍摄视频表示抗议。   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的主张,判处委托人无罪,委托人得以如愿在完全不留犯罪记录的情况下终结本案。

向大学同学表达好感被控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案

委托人向就读同一所大学的被害人递送纸条等,先后3次被指控违背被害人意愿实施跟踪骚扰行为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只是对偶然结识的被害人产生好感而传递纸条,并未无故尾随被害人,仅仅是因行动路线重叠而偶然相遇,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跟踪骚扰行为,因此需要从法理上主张无罪。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主张:委托人虽确实因对被害人抱有好感而传递过纸条,但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并未有过追寻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的陈述在关键部分前后不一致,且被害人存在对当时情况予以歪曲或夸大认知的迹象,其陈述的可信度难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也不构成足以令被害人产生不安感的行为,仅属于单次行为,依法理不构成跟踪骚扰行为,就此进行了强烈主张。   经过法务法人温强的上述努力,尽管检方求处有期徒刑4个月实刑,法院仍对委托人判处无罪,委托人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

涉入转贷诈骗被以诈骗罪起诉

■ 案件概要 委托人接到可将原有高利率贷款转换为低利率贷款的提议后,参与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信用评级提升及重复贷款办理程序。   但委托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法律问题,仅仅出于减轻财务负担的目的办理了贷款。 此后委托人因相关事件被起诉,在深感冤屈的情况下,来到温强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在贷款过程中未向金融机构告知信用评级提升及重复贷款的事实,是否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 温强的协助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自案件初期便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协助,以证明委托人的冤屈。   首先,为强调委托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减轻财务负担、并无诈骗犯罪的故意,本所对事实关系进行了彻底分析。本所指出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并未明确核实信用评级提升或重复贷款情况,主张委托人在法律上并无告知义务。   此外,本所以大法院判例及相关法令为依据,强调金融机构审查与管理不善才是问题的根源,着力证明委托人具备充分的偿还意愿与偿还能力。   尤其为证明委托人并无欺骗金融机构或骗取财物的意图,本所详细说明了委托人的职业及财务状况,并说明金融机构自行查询信用信息并进行贷款审查的结构,向法院有说服力地阐明本案缺乏诈骗罪构成要件所需的欺骗行为及骗取故意。   ■ 结果 法院认定委托人并无参与诈骗犯罪的故意,作出了无罪判决。 由此,委托人得以洗清冤屈,继续正常的社会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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