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案无罪|通过监控录像成功推翻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强制猥亵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 承办律师 李高恩律师、朴惠允律师 审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处理结果 无罪 处理时间 2026年4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一名在街头偶遇的女性同行期间发生了身体接触,随后被控涉嫌强制猥亵并被起诉。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详细分析现场监控录像(CCTV),证明被害人并未作出拒绝或躲避行为,反而与委托人一路有说有笑、共同吸烟等,其行为表现与遭受强制猥亵后的正常反应明显不符。同时,律师团队指出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矛盾,并论证委托人不存在强制猥亵的故意,也不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案发当晚,委托人在街头偶遇一名女性,因对对方产生好感,主动上前攀谈,并邀请其一起散步聊天。 对方并未拒绝,而是表现出愿意同行的态度,双方遂一起步行,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轻微的身体接触。 然而,在随后前往其他地点的过程中,双方因一些误会发生争执。此后,对方突然改变说法,向警方报案称委托人曾强行拉拽自己,并实施了猥亵行为。 面对突如其来的性犯罪指控,委托人担心因此背负犯罪记录,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是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通过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揭示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并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实施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或胁迫行为。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温强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并逐秒进行细致分析,以客观证据全面质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4-1. 通过监控录像还原案件客观事实 被害人主张,委托人曾强行拉住其手臂,并明确表示过拒绝。 然而,律师团队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害人并未出现挣脱、躲避或抗拒等任何行为。 相反,录像清楚显示双方一直并肩同行,期间还有说有笑,并共同吸烟,其整体行为表现与遭受强制猥亵后的正常反应明显不符,从客观上否定了被害人的相关指控。 4-2. 揭示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削弱其可信性 律师指出,被害人在警方调查及法庭作证过程中,对于自身醉酒程度、表达拒绝方式(甩开手臂或后退躲避)等关键事实,多次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此外,对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以及双方具体对话内容,被害人则一再表示“记不清”,具有明显选择性陈述的特点,进一步削弱了其证言的可信性。 4-3. 证明不存在强制猥亵故意及暴力、胁迫行为 律师主张,双方发生的身体接触是在正常交流过程中自然产生,并非出于猥亵目的。 同时,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出,被害人在提出金钱要求遭到拒绝后,因心生不满才选择报警。 此外,案发后委托人并未逃离现场,而是主动向被害人告知自己的位置,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这些客观事实充分说明,委托人并无任何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5. 案件结果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结合监控录像所反映的客观情况,难以完全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中要求的暴力、胁迫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实施强制猥亵的故意。 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至此,委托人终于洗清了不实的性犯罪指控,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案例 前往裴韩镇律师博客 查看裴韩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특가법위반(마약) 무죄 판결문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涉毒案件|行李内藏毒被查获,成功证明无走私故意获判无罪

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麻醉品管理法》(精神药品) 核心法律依据 《麻醉品管理法》第58条第1项第1款(进口精神药品等)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梁慧丽律师 办理机关 仁川地方法院 处理结果 无罪 办理时间 2026年4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受熟人委托,将咖啡等普通物品作为托运行李带入韩国,不料海关查获行李内藏有大量冰毒,并因此被控走私毒品。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证明委托人并不知道毒品被藏匿于行李之中,不存在毒品走私的未必故意,最终成功获得法院无罪判决。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受平时熟识的朋友委托,从本国携带咖啡等普通商品前往韩国。 由于过去曾多次帮助该朋友运送类似物品,且从未发生任何问题,因此委托人没有产生任何怀疑,便正常办理托运入境。 然而,在机场海关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却发现相关物品内部藏有大量冰毒。 委托人瞬间被认定为重大毒品走私犯罪嫌疑人,面临重刑处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委托人是否事先知道托运行李中藏有毒品,即是否具有毒品走私犯罪所要求的未必故意。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毒品案件专业团队认真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并与委托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全力证明委托人只是被真正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 4-1. 证明不存在犯罪报酬 律师证明,委托人此次运输所得报酬,与普通食品代运工作的正常劳务费完全一致。 若运输价值高达数十亿韩元的冰毒,仅获得普通快递费用水平的报酬,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不足以证明其明知参与毒品犯罪。 4-2. 分析海关查验时的自然反应 律师指出,当委托人发现行李被贴上海关重点检查的黄色标签时,仍然若无其事地向委托人发送轻松玩笑式短信。 随后,委托人主动推着行李车走向海关接受检查,并未试图逃避。 毒品被发现后,委托人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发送了充满愤怒和委屈的短信。 律师将上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证明这些行为完全不像明知运输毒品的人所会采取的反应。 4-3. 揭示真正犯罪人的作案手法 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委托运输的真正犯罪人此前也曾采用同样方式,欺骗其他普通人,将毒品藏匿于玩偶内部进行跨国走私,并已被查获。 律师据此向法院证明,委托人与此前其他受害人一样,仅仅是被犯罪组织利用,并未参与毒品走私共谋。 4-4. 合理解释侦查阶段陈述变化 由于委托人为外国人,对韩国刑事程序完全陌生。 律师详细说明,委托人在刚被逮捕时因极度恐惧,加之翻译沟通存在误解,导致部分陈述与事实出现偏差。 法院最终认可上述解释,恢复了委托人整体供述的可信性。 5.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仅凭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对毒品走私具有未必故意。 相反,现有证据更能够证明委托人系遭真正犯罪人欺骗利用的受害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6. 常见问题 1. 受朋友委托携带物品,结果查出毒品,一定会被判刑吗? 未必如此。 此类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行为人是否曾意识到物品中可能藏有毒品,即是否具有未必故意。 如果受托对象是平时熟悉的人,且过去曾多次帮忙运输类似物品而从未发生问题,就可能构成“不足以产生怀疑的合理理由”。 只要能够提供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就有机会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2. 携带物品所得报酬会影响法院判断吗? 影响非常大。 如果运输价值数十亿韩元的毒品,却仅收取普通快递费用水平的报酬,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识。 本案中,温强律师事务所正是通过证明委托人获得的报酬仅属于普通食品运输劳务费,成功说明其根本不存在参与毒品犯罪的动机。 3. 在机场接受海关检查时的表现,也能成为证据吗? 当然可以。 接受检查时的自然反应,往往是证明无罪的重要证据。 例如,本案中: 行李被贴上海关重点检查标签后仍若无其事; 主动推着行李接受检查; 被查获后立即向委托人发送愤怒短信; 这些行为都符合真正“不知情者”的正常反应,因此被法院作为重要间接证据予以采纳。 4. 被逮捕后因慌张而说错话,会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前期供述发生变化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但只要能够合理解释原因,仍然可以恢复供述的可信性。 尤其对于外国人或不了解韩国刑事程序的人来说,被突然逮捕后因恐惧或翻译误解而出现表述错误十分常见。 如同本案一样,只要律师能够详细说明当时供述发生偏差的客观原因,法院通常会综合全部证据重新判断案件事实。 5. 真正犯罪人的犯罪前科,对我的案件有帮助吗? 当然有。 证明真正犯罪人的惯常作案方式,是证明委托人属于被骗利用受害者的重要策略。 本案中,温强律师事务所成功查明,委托运输的真正犯罪人过去曾多次采用将毒品藏于玩偶中的方式欺骗普通人实施走私。 法院据此更加确信,委托人与此前其他受害人一样,仅仅是被利用,并不存在共同实施毒品走私的故意。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案例 前往裴韩镇律师博客 查看裴韩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준강간죄 무죄 판결문

准强奸罪|遭诬告后成功获判无罪

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准强奸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朴成夏律师 办理机关 仁川地方法院第15刑事合议庭 结果 无罪 时间 2026年1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被害人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并在双方同意下发生性关系,但随后却被控涉嫌准强奸。Ongang律师事务所指出,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虚假内容,从医学及客观事实来看,其所主张的犯罪行为难以成立,且DNA鉴定结果无法证明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判决委托人无罪。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被害人一起饮酒后,在被害人自愿同行的情况下,一同前往委托人的住所。 次日上午,双方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然而事后,被害人却主张自己因醉酒意识不清,在凌晨期间遭到委托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以准强奸罪提出刑事控告。 委托人始终否认凌晨曾发生过性关系,坚持认为双方仅于次日上午发生了双方自愿的性行为。 尽管如此,侦查机关仍主要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提起公诉。面对严重的刑事指控,委托人遂委托Ongang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一是,被害人因所谓“断片(Black-out)”而形成的零散记忆是否具有足够可信性; 二是,现场提取的DNA究竟能够证明的是双方均承认发生的上午自愿性行为,还是能够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凌晨强制性行为。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为证明委托人的清白,Ongang律师事务所全面分析了案发前后的客观情况,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4-1. 通过客观数据推翻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被害人在侦查过程中声称自己一直试图躲避委托人。 对此,律师团队全面分析双方的KakaoTalk聊天记录,证实实际上是被害人主动提出见面,对赴约迟到表示歉意,并主动支付酒费,充分体现其积极表达好感。 据此,律师团队证明,被害人关于自己始终拒绝委托人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其陈述缺乏可信性。 4-2. 从医学及客观事实证明犯罪难以成立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曾接受输精管结扎手术,并且平时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生理上无法进行性行为。 同时,证据亦证明案发凌晨委托人本人同样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因此,被害人所称委托人在醉酒状态下独自脱去其全部衣物、实施性行为,之后又替被害人重新穿戴整齐并让其继续睡觉,这一说法明显违背常理和生活经验,客观上难以成立。 4-3. 对DNA鉴定结果提出科学反驳 针对韩国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NFS)检出精液反应阳性的鉴定结果,律师团队指出,该结果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性行为,而不能证明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是否属于强制行为。 律师进一步说明,DNA完全可能来源于双方均承认发生的上午自愿性行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凌晨强制性交。 据此,有力指出了控方证据在证明力上的局限性。 4-4. 提出报案动机存在疑点 律师团队发现,被害人并非在案发后立即报警,而是在双方因便利店付款记录及金钱结算问题发生矛盾之后,才提出刑事控告。 因此,律师团队指出,被害人可能因双方关系破裂及经济纠纷,在事后重新构建事件经过,并据此提出控告,其报案动机值得怀疑。 5. 处理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主要建立于片段性、不确定性的推测之上。 同时,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公诉事实成立的程度。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委托人无罪。 ■ 判决书   查看相关文章 前往裴韩镇律师博客 前往裴韩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业务侵占罪|因遵从上级指示进行资金管理,被判无罪

■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在一定期间内负责某团体的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并根据上级指示,办理运营资金的提取、转账、保管及结算等事务。 在此过程中,部分资金因经由较为复杂的流转方式处理,或以现金、支票提取后再进行事后结算,导致外观上容易引发误解。 随后,随着内部矛盾爆发,上述资金往来被怀疑为委托人个人侵占,并因此遭到刑事控告,面临严重刑事责任风险。 委托人为证明自己从未将资金据为己有,仅系依照工作指示处理相关事务,遂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委托人的行为究竟属于单纯执行资金管理工作,还是具有业务侵占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相关资金处理是否系依据上级指示履行职务。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团队将案件的焦点从“资金流向是否复杂”重新界定为“是否存在个人侵占”,并围绕检方无法证明委托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展开辩护。 1)围绕“非法占有目的”重构争点 律师团队强调,业务侵占罪并非仅因提款或转账行为即可成立,而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将资金据为己有并自行处分、消费的主观故意。 针对检方提交的证据,律师指出其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存在个人侵占行为,并系统梳理案件中仍存在合理怀疑的部分。 2)还原完整资金流向:工作指示 → 执行 → 结算 律师团队按照时间顺序重新整理零散的资金往来,结合上级指示背景,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行职务,而非擅自处分资金。 同时,将事后结算、资金返还等客观事实纳入整体分析,强调其与个人侵占资金的行为模式明显不符。 3)针对证人陈述可信性及责任转嫁进行反驳 律师团队梳理了控告人(或关键证人)陈述中的矛盾、变化及记忆不清之处,并结合客观证据指出其陈述存在明显冲突。 同时,结合案件发生背景,提出存在将责任转嫁给特定人员的可能性,使法院能够更全面理解案件实情。 4)引导法院依据“证明标准”作出判断 律师团队并未单纯强调委托人的善意,而是依据刑事诉讼“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判决”的原则,论证检方未能充分证明委托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形成应当宣告无罪的法律结论。 ■ 结果 法院就业务侵占罪全部指控作出无罪判决。 ■ 判决书

**因在与朋友举行庆祝聚会期间,被诬告涉嫌强制猥亵KTV工作人员,背负了莫须有的性犯罪指控,为证明自身清白而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

■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朋友一同前往KTV聚会,正愉快地庆祝时,一名进入包厢送水果的女服务员突然指称委托人触摸了其身体,并当场提出抗议。 委托人坚决否认有任何猥亵行为,但对方仍向警方报案。由于案件发生在没有目击证人、相对封闭的包厢内,委托人一度面临被误认为性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危机。 为洗清冤屈、恢复名誉,并在侦查及一审程序后继续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人最终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本案缺乏监控录像等直接物证,案件的关键在于质疑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律师团队重点围绕被害人供述前后不一致,以及现场相关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等问题展开辩护,从而证明本案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不能认定委托人有罪。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重新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并开展了如下辩护工作。 1. 指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 律师团队发现,被害人在案发后对于案件关键事实多次改变说法。 例如,对于委托人的反应,被害人最初称: “他说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 后来却改称: “他说没有摸得那么严重。” 律师据此指出,被害人在核心事实上的供述不断变化,严重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 2. 运用客观证据(DNA)及现场情况进行分析 被害人具体主张委托人曾用手背触碰其大腿。 然而,案发后对被害人衣物进行鉴定时,并未检出任何属于委托人的DNA。 此外,律师还指出: 案发时包厢内灯光明亮,且没有播放音乐,环境较为安静。 若真发生被害人所描述的猥亵行为,与委托人同行的朋友理应能够发现异常,而事实上无人目睹相关行为,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案件事实并非如被害人所述。 3. 证明证人证言受到污染并存在虚假成分 律师团队进一步发现,被害人与KTV经营者等证人在案发后存在提前统一口径的迹象。 特别是双方提交的陈述内容在表达方式及结构上高度相似,明显不自然。 在庭审中,律师通过交叉询问,最终促使作为关键证人的经营者改变原有证言,承认: “事实上,被告当时一直否认实施过相关行为。” 该证言进一步揭示了被害人指控存在重大问题。 4. 强调委托人不存在犯罪动机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当天只是与朋友共同庆祝喜事,没有任何理由去猥亵一名素不相识的女性,并因此毁掉自己的社会地位及名誉。 据此请求法院依据常理及客观证据作出判断。 ■ 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公诉事实成立,且其陈述与客观证据并不相符。 最终,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 判决书

因十余年前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强奸等罪名提出控告,委托人深感冤屈,为证明自身清白而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

■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一直诚实工作、正常生活,却因十余年前与其关系密切的一名人士,以涉嫌强奸等罪名向其提出刑事控告。 委托人对于自己过去部分不当行为表示反省,但始终坚称起诉书中的核心犯罪事实完全不属实。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性犯罪指控,委托人为洗清冤屈,遂委托专注于性犯罪案件的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能够证明公诉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仅为控告人的陈述。 因此,如何证明该陈述缺乏可信性,成为争取无罪判决的关键。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几乎完全建立在控告人单方陈述之上,因此将辩护重点放在全面质疑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1. 指出陈述前后不一致及存在矛盾 律师团队指出,控告人在侦查初期从未提及本案相关犯罪事实,而是在侦查不断推进过程中才突然提出新的受害内容。 此外,其对于犯罪经过的具体描述在不同侦查阶段不断发生变化,前后供述明显不一致。 律师据此充分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 2. 证明控告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及生活经验相矛盾 律师团队通过客观证据进一步动摇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 例如: 控告人所称案发地点当时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其陈述明显不符; 其用于确定案发时间的重要记忆内容,经调查亦被证实与事实不一致。 上述客观事实使控告人整体陈述的可信度大幅下降。 3. 提出存在虚假控告动机的可能性 律师团队还向法院说明,在正式报案之前,委托人与控告人之间已经存在其他矛盾和纠纷。 据此主张,控告人的指控并非完全基于所谓受害事实,而存在其他动机介入本案的可能性。 4. 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提出法律意见 综合上述供述矛盾及与客观证据不符等情况,律师团队依据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及证据裁判原则主张: 仅凭控告人的单方陈述,远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明标准,因此依法应作出无罪判决。 ■ 结果 无罪 法院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认为: “控告人的陈述本身缺乏一致性,且有大量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难以认定其具有可信性。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在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证明公诉事实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 判决书

성폭행 강간 형량

强奸量刑|前女友指控强奸案获判无罪(强奸案件量刑)

■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前女友在交往期间一直保持正常往来,并在双方自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彼此认识已久,关系亲密,委托人始终一贯主张,该次性行为完全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之上。 然而,在事发相当长时间之后,对方突然以强奸罪提出刑事控告,案件随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由于控告发生于事隔多年之后,如何准确还原当时事实经过,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可以发现控告人的陈述与委托人的说明存在诸多差异,尤其控告人在不同阶段的供述前后矛盾,其陈述可信性逐渐成为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委托人还指出,案发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方一直否认曾遭受侵害,而是在事隔多年后突然改变说法提出控告,这一变化对于判断性关系是否出于双方自愿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控告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性侵应急取证(Emergency Kit)检查,与一般性侵案件中的常见处理方式明显不同,也反映出其取证过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因此,本案不能仅依据控告人的单方陈述作出判断,而应结合全部客观事实及周边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在控告人陈述是唯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如何评价其可信性。 供述是否具有一致性、具体性,以及是否能够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均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其中,控告人供述不断变化,更成为影响可信性的关键因素。 虽然控告人在案发后长期否认遭受侵害,但经过较长时间后却突然改变说法,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陈述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 与此同时,控告人在案发前后的行为模式亦明显不同于通常性侵受害人的表现。例如: 案发前主动向委托人表达好感; 案发后仍持续发送表达爱意的信息; 上述客观情况均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参考。 此外,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同样存在可信性问题。 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与控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双方过去共同涉及犯罪等事实,这些情况均足以影响证言的客观性。 另一方面,通过调取并分析CCTV监控录像发现,证人所称“接到控告人电话后才赶到现场”的说法,与其实际抵达现场的时间明显不符,仅用数分钟便到达现场,引发双方事先串通的合理怀疑,进一步削弱了证言的可信性。 上述各项因素共同表明,本案不能仅凭单一陈述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充分分析本案仅依赖控告人陈述的特点,围绕质疑陈述可信性及证明双方属于合意性关系两大方向制定整体辩护策略。 律师团队并未停留于指出供述矛盾,而是通过大量客观资料及事实脉络,系统向法院还原案件真实经过。 首先,对比控告人初期陈述与之后供述变化,重点说明其陈述缺乏一致性。 同时指出,其拒绝接受性侵应急取证且无法提出合理解释,也是影响其陈述可信性的因素之一。 律师团队还详细分析了控告人在案发期间的实际行为,包括: 主动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 案发后仍持续向委托人表达感情; 并结合聊天记录等客观资料,说明其行为明显不同于通常性侵受害人的表现。 此外,律师团队重点调查了关键证人的证言。 通过查明证人与控告人曾共同涉及刑事案件等情况,说明其与控告人存在密切利害关系,证言难以保持客观中立。 同时,律师取得并精细分析CCTV录像,证明证人关于抵达现场经过的供述与客观时间完全不符,从而进一步削弱证言可信性。 除此之外,律师团队还提出存在借刑事控告谋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结合委托人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案发后曾出现索要金钱、实施威胁及暴力等情况,律师认为控告动机本身亦值得怀疑,并据此向法院进行了充分说明。 最终,律师团队将上述全部事实及法律意见系统整理成上诉答辩意见,始终坚持以客观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并完成了完整、严谨的辩护工作。 ■ 结果 法院综合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 仅凭控告人的陈述,尚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实施了强奸犯罪。 法院进一步指出,控告人的陈述可信性不足,而检察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弥补上述缺陷,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本案在进入强奸量刑讨论之前,即因犯罪事实本身无法得到充分证明而作出无罪判决,再次说明,在以陈述为核心的性犯罪案件中,客观证据及整体事实脉络对于案件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委托人最终摆脱了强奸指控,恢复正常生活。本案亦成为体现聊天记录、案发前后行为、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在性犯罪案件中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案例。 ■ 判决书

醉酒被害人过程中遭指控强制猥亵——三审上诉被驳回,最终获判无罪

■ 案件概况 委托人因在搀扶醉酒的被害人过程中,被指控实施强制猥亵而遭到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罪。 接受委托后,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案件,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无罪判决。然而,检察机关不服二审判决,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为最终洗清冤屈、确认无罪,委托人继续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三审程序。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三审的核心争议在于,二审法院对于被害人陈述可信性及监控录像(CCTV)证明力的判断,是否超出了自由心证原则允许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与协助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二审无罪判决得以维持,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三审阶段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 1. 重新分析监控录像,充分证明不存在猥亵行为 律师团队对案件核心证据——监控录像(CCTV)进行了再次全面分析,详细说明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体接触情况、双方距离、被害人的醉酒程度及行动状态,并据此证明录像中无法确认存在任何强制猥亵行为。 同时,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监控录像曾经过画质增强及局部放大处理,但检察机关此前仍因无法确认犯罪事实而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续复议亦被驳回。律师团队据此指出,本次检察机关提起上诉与其此前认定明显矛盾。 律师团队进一步强调,相较于被害人的主观陈述,监控录像属于客观证据,其证明力明显更高,二审法院对录像内容的认定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2. 充分质疑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律师团队指出,被害人案发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监控录像及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的鉴定结果均存在明显矛盾。 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从记忆科学角度而言,醉酒状态下形成的记忆本身存在较大局限,因此二审法院未采信被害人陈述具有充分依据。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在被害人所称遭受触碰的身体部位,并未检出委托人的DNA,与其陈述内容明显不符,进一步削弱了其证言的可信性。 3. 说明KakaoTalk聊天记录的真实背景 针对案发后委托人向被害人发送道歉信息一事,律师团队说明,委托人当时任职于公共机构,担心因被投诉涉及性不端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因此发送相关信息只是为了安抚情绪激动的被害人、消除误会,并非承认犯罪。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委托人自侦查开始便始终否认实施犯罪,而监控录像亦无法证明存在猥亵行为,因此相关聊天内容不能被解释为认罪,应认定二审法院对此作出的判断合法合理。 4. 指出检察机关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团队认为,检察机关虽然以上诉理由形式上主张违反证据规则,但实质上只是对二审法院关于证据取舍及事实认定提出异议,属于对事实认定的不服,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三审上诉理由。 同时,律师团队援引韩国大法院相关判例,强调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证权,只要事实认定符合逻辑与经验法则,即应受到尊重,二审法院并不存在任何违反自由心证原则的情形,因此请求依法驳回检察机关的上诉。 ■ 案件结果 韩国大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任何错误,也未违反自由心证原则,最终驳回检察机关的上诉,维持二审无罪判决。 至此,委托人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确定,彻底洗清冤屈,顺利恢复正常生活。 ■ 裁判文书

성추행기준

猥亵认定标准 | 与网络主播赞助关系中产生的蒙冤敲诈勒索及强制猥亵指控

■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起因于委托人向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长期赞助可观金额、维系关系的过程。委托人在得知该主播缺乏诚意、存在欺骗行为后,决定终止关系并要求返还此前赞助的款项。在此过程中,该主播以敲诈勒索及强制猥亵等多项罪名对委托人提起举报,致使委托人蒙冤卷入刑事案件。在猥亵认定标准本身也并不明确的危急关头,委托人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特点):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及可信度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猥亵认定标准及客观证据均不足的情况下,本案需要对被害人的举报动机进行细致分析。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依据猥亵认定标准,为消除委托人所遭受的冤屈,自案件初期便对全部证据资料进行了彻底分析,详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后确立了辩护方向。 1.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 细致把握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及审判过程中所作陈述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变化及内容上的矛盾之处,有力主张被害人陈述明显缺乏一致性与可信度。尤其提出了佐证被害人在被委托人要求返还巨额赞助款后实施虚假举报的间接证据,凸显其举报动机的不纯。* 通过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威胁内容(照片、视频外泄)实际并不存在,或即便存在也是经被害人同意拍摄的资料,反驳了敲诈勒索指控的核心主张。 2. 猥亵认定标准相关客观证据分析及反驳: * 针对警方移送决定时所依据的被害人”因受到威胁性言论而心生畏惧才书写借条”的主张,明确指出委托人要求书写借条属于正当的赞助款返还请求的一部分。同时强调借条书写过程中被害人自愿填写个人信息并按下指印,以此证明并不存在强迫行为。* 关于猥亵认定标准及强制猥亵指控,具体提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特点、案发当时的对话内容,以及在当时情境下不可能实施物理强制力等客观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论证被害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尤其强调,从被害人所主张的猥亵行为发生当时的氛围及对话脉络来看,依常理并按猥亵认定标准判断,根本不可能发生强制猥亵行为。 3. 多角度法理解释及适用: * 指出侦查机关此前对类似指控作出过不予移送决定,而与本案敲诈勒索/胁迫指控之间并无实质差异,却仅移送特定指控,主张警方的判断存在错误。*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严格法理解释,一贯主张除被害人陈述外并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持公诉事实,强调本案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标准。 法务法人温强如此缜密而不懈的辩护,赢得了审判部的深切认同。 ■ 结果: 经法务法人温强积极而专业的协助,委托人对全部公诉事实均获得无罪判决。这是使委托人得以恢复名誉、重新回归日常生活的极具意义的胜诉。 ■ 판결문

성폭력공소시효

性暴力追诉时效 | 在未察觉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发生关系而被控拟制强奸嫌疑

■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通过随机聊天应用结识一名女性,因对话中产生好感而与其见面。二人在自愿同意下发生了性关系,但不久后得知对方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委托人因此被以拟制强奸罪这一重罪嫌疑起诉。委托人称自己是根据对方的资料信息、聊天内容及衣着打扮等,坚信对方是成年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并申诉冤屈。在面临就本案被判处重刑的危机下,委托人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双方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无争议,但委托人在案发当时完全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证明其不存在犯罪”故意”、从而获得无罪判决,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证明委托人清白,提供了如下法律协助。 1. 指出检方在’对未成年人的认知’方面举证不足温强强调,拟制强奸罪的成立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至少存在概括性认识到对方未满16周岁这一事实。仅凭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断定委托人认识到被害人的年龄,据此向法庭主张检方未能尽到有罪举证责任。 2. 提出委托人无法认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客观情况温强首先指出,对方在使用的应用程序资料中年龄被登记为’20岁’,且该应用要求进行成人认证。此外还说明,见面当时对方并非穿着校服,而是便服,并佩戴帽子和口罩,外观上完全无法判断年龄。同时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聊天内容中也没有任何可疑其为未成年人的迹象,据此有力地辩护称委托人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 3. 弹劾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及可信度温强集中指出被害人的陈述在侦查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屡次反复。尤其针对是否曾向委托人告知年龄这一陈述,在侦查机关和法庭上前后不一,以及在观看行车记录仪画面后才更改关于自己衣着的陈述等与客观证据相悖的矛盾之处进行指正,成功弹劾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4. 强调委托人陈述的一致性及无罪情节与此相对,委托人自侦查之初便始终如一地陈述’以为对方是成年人’。温强有逻辑地辩护称,即便委托人后来得知对方是学生,也只以为对方是高中生程度,完全没有预料到对方未满16周岁,据此积极说服合议庭本案不存在犯罪故意。   ■ 案件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认定难以认定委托人已认识到被害人未满16周岁,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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