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猥亵案无罪|通过监控录像成功推翻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强制猥亵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 承办律师 李高恩律师、朴惠允律师 审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处理结果 无罪 处理时间 2026年4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一名在街头偶遇的女性同行期间发生了身体接触,随后被控涉嫌强制猥亵并被起诉。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详细分析现场监控录像(CCTV),证明被害人并未作出拒绝或躲避行为,反而与委托人一路有说有笑、共同吸烟等,其行为表现与遭受强制猥亵后的正常反应明显不符。同时,律师团队指出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矛盾,并论证委托人不存在强制猥亵的故意,也不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案发当晚,委托人在街头偶遇一名女性,因对对方产生好感,主动上前攀谈,并邀请其一起散步聊天。 对方并未拒绝,而是表现出愿意同行的态度,双方遂一起步行,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轻微的身体接触。 然而,在随后前往其他地点的过程中,双方因一些误会发生争执。此后,对方突然改变说法,向警方报案称委托人曾强行拉拽自己,并实施了猥亵行为。 面对突如其来的性犯罪指控,委托人担心因此背负犯罪记录,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是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通过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揭示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并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实施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或胁迫行为。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温强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并逐秒进行细致分析,以客观证据全面质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4-1. 通过监控录像还原案件客观事实 被害人主张,委托人曾强行拉住其手臂,并明确表示过拒绝。 然而,律师团队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害人并未出现挣脱、躲避或抗拒等任何行为。 相反,录像清楚显示双方一直并肩同行,期间还有说有笑,并共同吸烟,其整体行为表现与遭受强制猥亵后的正常反应明显不符,从客观上否定了被害人的相关指控。 4-2. 揭示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削弱其可信性 律师指出,被害人在警方调查及法庭作证过程中,对于自身醉酒程度、表达拒绝方式(甩开手臂或后退躲避)等关键事实,多次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此外,对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以及双方具体对话内容,被害人则一再表示“记不清”,具有明显选择性陈述的特点,进一步削弱了其证言的可信性。 4-3. 证明不存在强制猥亵故意及暴力、胁迫行为 律师主张,双方发生的身体接触是在正常交流过程中自然产生,并非出于猥亵目的。 同时,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出,被害人在提出金钱要求遭到拒绝后,因心生不满才选择报警。 此外,案发后委托人并未逃离现场,而是主动向被害人告知自己的位置,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这些客观事实充分说明,委托人并无任何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5. 案件结果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结合监控录像所反映的客观情况,难以完全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中要求的暴力、胁迫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实施强制猥亵的故意。 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至此,委托人终于洗清了不实的性犯罪指控,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案例 前往裴韩镇律师博客 查看裴韩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