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受贿)、背信受财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在担任公共机构评审委员期间,因涉嫌接受特定企业就评审事项提出的不正当请托而被起诉。 但委托人从侦查阶段直至法庭审理,始终一致地否认存在请托及收受财物的事实,坚称自己蒙受冤屈。 委托人当时的行踪、所使用的信用卡记录、交通出行记录等与指控内容相矛盾,为查明案件真相,委托人来到温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确实在被指控接受请托的时间与地点会见了该企业相关人员,以及是否存在收受财物的事实。   ■ 温强的协助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案件初期便制定了缜密而系统的策略,以证明委托人无罪。 首先,为明确委托人的行踪,本所取得并分析了信用卡使用记录、交通出行记录、登机牌等客观资料。由此得以证明委托人在案发当时并不在被指控的地点。   此外,本所在法庭上有力地指出对方主张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合常理。尤其强调委托人在相关事项上并无实质性影响力,凸显了对方主张的不合理性。   不仅如此,本所还将委托人自侦查阶段起始终一致的陈述与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确保了其可信度,同时指出对方陈述与案件发展相矛盾之处,削弱了其证明力。 此外,本所还彻底研究了类似案件的判例,以法理逻辑说明检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     ■ 结果 在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获得了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检方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的指控事实,委托人得以摆脱全部指控,重获自由。     ■ 案件结果资料

성범죄벌금형

性犯罪罚金刑 | 通过公开聊天室举办的线下聚会中发生的强制猥亵嫌疑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参加了通过一个公开聊天室结识的人们举办的线下聚会,期间被其中一名被害人以强制猥亵嫌疑提出控告。  被害人主张委托人触摸了其身体部位,但经查,当时的情况及被害人的陈述中存在多处矛盾且可信度不足。  委托人诉称自己蒙受冤屈,为在性犯罪罚金刑相关问题上自案件初期便获得周密的辩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具备一致性及可信度,以及委托人的行为是否伴随强制猥亵的故意性。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自案件初期便通过周密的法理审查及证据分析,致力于化解委托人在性犯罪罚金刑问题上蒙受的冤屈。  首先,本所细致审查了被害人的陈述,找出其在警方调查阶段及法庭陈述中发现的矛盾之处及夸大内容,据此彻底反驳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本所尤其援引判例及法理,从逻辑上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身体接触情形在当时的身体结构及动线上多有不可能或不现实之处。 此外,本所对比分析了案发当时在场证人的陈述,指出被害人与证人陈述之间的不一致,以及未提交聊天记录等问题,强调了本案整体缺乏客观证据。  此外,为证明委托人的行为并非故意猥亵,而是发生于偶发、非故意的情况下,本所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并在法庭上彻底反驳了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为妥善处理性犯罪罚金刑问题积极展开辩护。 此外,本所针对被害人一方的主张提出了具体且系统的反驳逻辑,向法院及侦查机关有力传达了委托人蒙受的冤屈,为争取妥善的性犯罪罚金刑结果付出了努力。    ■ 案件结果 得益于法务法人温强系统且积极的辩护,针对被害人A的强制猥亵嫌疑获判无罪,针对被害人B的嫌疑则以性犯罪罚金刑——罚金400万韩元及责令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的方式终结了本案。   ■ 案件结果资料

因过量饮酒及服药后提出控告而被冤枉指控的诬告嫌疑

■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与熟人聚会饮酒后,因过量饮酒及服药而失去记忆,此后意识到发生了不情愿的性接触。  因此深受打击的委托人向侦查机关举报此事,但对方主张系合意关系,反过来以诬告嫌疑对委托人提出控告。  委托人诉称自己蒙受冤屈,自案件初期便委托法务法人温强寻求法律协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所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以及诬告罪成立要件中的“对虚假事实的认知”及“故意性”是否存在,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自案件初期便致力于彻底核实事实关系并收集证据。  首先,为证明委托人可能因案发当时服用的药物与酒精相互作用而失去记忆,本所取得了医学意见及相关资料。以此强调委托人举报时并未意识到虚假事实的存在。 此外,本所细致审查了对方一方的陈述及检方提交的资料,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并积极凸显对方的主张有失偏颇,且缺乏直接证据支持。  本所尤其强调委托人的陈述自案件初期起便前后一致,且符合经验法则,并具体还原了委托人举报的经过及当时的心理状态。 此外,本所援引大法院判例,提出了并非仅因作出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就当然构成诬告罪的法理。  在此基础上,本所向法院有力地传达了缺乏证明委托人陈述虚假的直接证据,且不具备诬告罪成立要件中的虚假事实认知与故意性。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委托人的陈述前后一致,符合经验法则,且不存在虚假事实认知及故意性。 据此,法院就诬告罪宣告无罪。委托人因此得以摆脱蒙受冤屈的嫌疑,恢复名誉,重拾平静的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住所内与熟人争吵引发的强奸致伤、非法拘禁嫌疑

■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与熟人共进晚餐并交谈,共度了一段时光。此后自然而然地在委托人住所饮酒相聚,期间与对方发生争执,情绪因此激化并演变为肢体冲突。 案发后不久,被害人报警,委托人以强奸致伤及非法拘禁嫌疑被当场逮捕。  检方主张委托人对被害人实施暴行,并强行将其带至卧室予以拘禁,但委托人对此坚决否认,诉称自己蒙受冤屈。  ■ 案件争议焦点 检方主张委托人为实施强奸,将被害人拖至卧室并对其施加暴行及胁迫。对此,委托人的辩护人强调其不具有强奸的故意,且仅凭对方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尤其是对方的陈述在警方调查、检方调查及法庭上前后不一致,且存在夸大情节,这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自侦查初期便积极为委托人辩护,致力于厘清案件的本质。 1. 对被害人陈述可信度提出质疑 辩护人细致分析了被害人在警方调查、检方调查及法庭陈述之间的不一致与缺乏一致性之处,并提交法院。本所从多角度提出被害人可能夸大或虚构案发当时情况的可能性,有效凸显了客观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矛盾。 2. 证据分析及反驳材料的提交 本所彻底审查了被害人提交的KakaoTalk消息、影像资料、向日葵中心诊疗记录等,揭示了被害人主张与客观证据之间的不一致之处。本所尤其证明了被害人删除的消息及案发当时拍摄的影像内容与其主张相矛盾,从而强化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3. 法理逻辑的展开 本所围绕强奸罪的着手实行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展开法理论证。辩护人强调不存在强奸故意或着手实行的事实,并就非法拘禁罪,有力说明了被害人系自愿留在委托人住所,且委托人并无将其拘禁于住所的意图。 4. 积极主张委托人可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本所强调委托人自案发初期便承认伤害事实并表示反省、此前无禁锢刑以上前科、案发后已被羁押数月而受到相当程度的处罚等情节,积极主张对委托人有利的量刑条件。   ■ 案件结果 根据法院判断,委托人就强奸及非法拘禁嫌疑获判无罪,就伤害嫌疑则被认定有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这是法务法人温强缜密的证据分析、法理应对,以及积极凸显委托人可酌情考虑量刑情节的辩护成果。   ■ 案件结果资料

준강제추행죄처벌

准强制猥亵罪处罚 | 与熟人酒局后被冤枉指控的准强制猥亵未遂及准类似强奸未遂

■ 准强制猥亵罪处罚,案件概要 二十岁出头的委托人因与平日相识的熟人聚会饮酒后发生的身体接触相关嫌疑被提出控告。被害人主张其在睡眠中遭受委托人不情愿的性接触,但委托人始终一致地主张,自己只是担心被害人因打鼾而呼吸困难,为其调整姿势而已,绝无任何带有性意图的身体接触。  由于事发地点只有两人在场,难以提出物证,委托人意识到随着时间推移情况可能进一步恶化,为进行审慎的法律应对而委托法务法人温强。 ■ 准强制猥亵罪处罚,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与一致性。尤其是被害人的陈述在侦查过程中持续变化,并在主要部分发现不一致之处。此外,在完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公诉事实,也是重要争议焦点。 ■ 准强制猥亵罪处罚,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提供了以下系统性、策略性的法律协助。 第一,在证据收集及分析阶段,按时间顺序整理被害人陈述以找出矛盾之处,并取得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本所尤其致力于确保案发当日的具体情况及目击者陈述。 第二,为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本所安排进行了测谎检测以证明其真实性,并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安排律师陪同,协助其作出前后一致的陈述。 第三,作为法庭应对策略,本所准备了可弹劾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资料,并备齐了证明被告人品行良好的材料。此外,通过分析类似判例,构建了系统性的无罪辩护逻辑。 第四,在程序应对方面,本所周密准备了证据开示申请及证人询问,撰写辩护要旨书并在庭审程序中进行了有效辩护。 最后,本所还审查了和解过程的合法性,并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了评估,对案件终结后的后续管理也一并做了周全安排。 ■ 准强制猥亵罪处罚,案件结果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缜密的辩护策略及证据分析,法院认定被害人陈述可信度不足,公诉事实未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宣告无罪。  法院尤其指出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且不存在客观证据,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后段宣告无罪。   ■ 准强制猥亵罪处罚,案件结果资料

준강간공소시효

准强奸罪追诉时效 | 因饮酒后发生性关系而被冤枉指控的准强奸罪

■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与熟人聚会饮酒后发生的性关系,被以准强奸嫌疑提起公诉。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于委托人住所入睡,此后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就该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被害人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的状态存在激烈争议。此外,本案初期已明确准强奸罪追诉时效的适用期间及起算点,侦查、起诉程序均在准强奸罪追诉时效内进行。 委托人主张当时的一切均系合意进行,但检方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基础,以准强奸嫌疑提起公诉,委托人遂委托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首先整理了准强奸罪追诉时效相关争议焦点,排除不必要的争论,随后采取了集中于事实关系及证据实体审理的策略。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案发当时被害人是否处于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的状态;第二,委托人是否具有利用被害人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状态实施奸淫的故意。尤其是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及其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是重要的判断因素。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制定了多角度的缜密辩护策略。首先在判断被害人陈述可信度时充分考虑了性别意识敏感度,同时系统分析并呈现了陈述中具体的矛盾之处及与客观证据不符的部分。本所尤其将被害人就案发当时行为及此后情况的陈述反复之处、与客观物证相悖的内容按时间顺序整理提交法院,有效地对公诉事实提出了合理怀疑。 此外,本所取得了可佐证委托人前后一致陈述的具体证据材料,并通过分析相关判例,就准强奸罪构成要件中的“丧失心神或不能抗拒状态”展开了法理攻防。在证人询问过程中,本所细致审查了被害人及参考人的陈述,有效凸显了其中的矛盾之处,尤其从逻辑上提出了案发前后客观情况与公诉事实不符的观点。 法务法人温强充分认识到性犯罪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同时也从均衡的视角出发进行辩护,以避免委托人的辩护权受到不当侵害。温强这种策略性、系统性的辩护,最终在促成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  ■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缜密的辩护,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难以认定公诉事实已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特别指出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与客观情况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 判决书明确指出,本案虽以满足准强奸罪追诉时效作为案件合法提起的前提,但最终结论仍取决于证明程度及可信度的评价。 最后,本案再次确认了即便满足准强奸罪追诉时效,若缺乏符合实体真实的证据,仍可判处无罪这一原则。     ■ 案件结果资料

因邻居子女之事被冤枉起诉的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强制猥亵、惯常虐待儿童嫌疑

■ 案件概要 本案系委托人因邻居子女之事,被以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强制猥亵及惯常虐待儿童嫌疑提起公诉的案件。检方主张委托人多次对被害儿童实施了强制猥亵及虐待行为,但实际上是委托人与该家庭作为邻居保持亲密关系、平日照看孩子过程中发生的日常身体接触引发了误会。委托人诉称自己蒙受冤屈,遂委托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强制猥亵嫌疑证据不足 虐待儿童行为是否具有故意 目击者陈述可信度的审查 委托人与被害儿童之间平日关系的举证 缺乏证明公诉事实的客观证据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为查明本案的实体真相,展开了以下系统性、策略性的辩护。首先自案件初期便致力于证据收集,取得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目击者陈述等客观证据。尤其取得了可证明案发当日委托人所在位置的银行卡使用记录及手机定位追踪记录,明确证实了委托人的不在场证明。 关于目击者陈述,本所征询了专业心理学家的意见,分析了儿童陈述的可信度,并具体指出了陈述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性及受到外部影响的可能性。尤其就被害儿童最初陈述时父母的介入程度及陈述内容的变化过程,按时间顺序整理后提交法院。 此外,为证明委托人平日的邻里关系,本所取得了小区住户的求情书,并提交了委托人参与地区志愿服务的记录及照片资料。尤其提交了委托人作为幼儿园志愿者活动所获得的表彰状及感谢状作为证据,证明了委托人平日对待儿童的态度。 在法理层面,本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4条关于真实性成立的规定,对被害儿童陈述的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并援引大法院2019도2608号判决,提出了判断儿童陈述可信度的标准。此外,本所还分析了大法院关于《儿童福利法》中“惯常性”及“虐待”含义的相关判例,从逻辑上主张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上述要件。 在庭审过程中,本所通过对检方证人进行缜密的反询问,揭示了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尤其就周围目击者陈述相互不一致的部分按时间顺序整理提交法院。此外,本所还申请医学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从医学角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也可能是在日常玩耍过程中产生的。  ■ 案件结果 法院对未满13周岁未成年人强制猥亵嫌疑宣告无罪,对违反《儿童福利法》(惯常虐待儿童)嫌疑则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相较于检方最初的求刑,这一处罚已大幅减轻,可见本所积极辩护发挥了显著成效。    ■ 案件结果资料

유사강간죄

准强奸罪 | 因与通过交友软件结识的女性发生纠纷而被冤枉的准强奸嫌疑

■ 准强奸罪,案件概要 委托人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对方后与其见面。期间双方因涉性交易问题发生争执,此后对方蓄意进行虚假报案,致使委托人被以准强奸嫌疑起诉。被害人主张委托人强行触摸其身体部位并致其受伤,但委托人对此全面否认。委托人诉称自己蒙受冤屈,遂委托法务法人温强。 ■ 准强奸罪,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判断 向日葵中心(性暴力被害人支援中心)诊疗记录等客观证据与被害人陈述是否相符 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DNA鉴定结果的解读 被害人受伤程度与陈述内容的一致性  ■ 准强奸罪,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在本案中通过以下缜密辩护,助力委托人获判无罪: 明确指出向日葵中心诊疗记录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不一致之处,有效弹劾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通过对DNA鉴定结果的专业分析,强调若真如被害人所述发生高强度身体接触,理应检出的DNA却并未检出。 仔细审查被害人的医院诊疗记录,证明其主张的受伤程度与实际诊疗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 通过对报警当时情况的逻辑分析,有效指出了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 ■ 准强奸罪,案件结果 一审即获判无罪,针对检方提起的上诉,二审也裁定驳回上诉,最终准强奸罪无罪判决得以确定。

在体型矫正及运动指导相关实务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强制猥亵嫌疑

■ 案件概要 委托人是首都圈地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对员工进行体型矫正及运动指导相关实务教育过程中,被以强制猥亵嫌疑起诉。 受害人主张,委托人在教育过程中未经事先同意进行了不适当的身体接触,而委托人则辩称整个过程属于正常的职务教育,是在受害人明确同意下进行的。委托人担心自己一生经营的事业与名誉可能瞬间崩塌,深感绝望,遂向在性犯罪无罪辩护方面拥有卓越实力的法务法人温强请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有三点:第一,按摩过程中的身体接触是否经过受害人同意;第二,并非医疗人员的委托人所实施的按摩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第三,委托人是否具有猥亵的故意。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本案中展开了以下缜密的辩护策略。  第一,通过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证明受害人是自愿请求并参与该教育的。 第二,申请同业从业人员作为证人,证明该按摩过程是体型矫正教育课程中通常进行的合法行为。 第三,指出受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并结合当时情况下曾进行自然对话等情节,有力反驳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尤其温强律师团仔细审阅侦查记录,捕捉到受害人陈述反复变化的节点,致力于从逻辑上证明委托人的行为系在正当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  ■ 结果 法院认为:①受害人陈述在警方调查与法庭陈述中前后不一致;②录音对话中显示出属于正当按摩教育过程的情况;③缺乏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猥亵故意的充分证据,据此宣告 无罪。 法务法人温强为证明委托人的清白竭尽全力,委托人如今终于结束了漫长的法律斗争,得以恢复日常生活,重新过上健康的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강제추행벌금형

猥亵罚金刑 | 准强奸嫌疑获判无罪,强制猥亵嫌疑判处罚金刑

■ 猥亵罚金刑,案件概要 甲.准强奸委托人与受害人相识已久。委托人被指控将受害人拖至床上使其无法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准强奸而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乙.强制猥亵 委托人与受害人及其同行人一同拼桌饮酒时,坐在受害人身旁,突然用手掌抚摸受害人的肩膀、手臂及背部,受害人对此表示“别碰我”,但委托人仍继续用手掌抚摸受害人的肩膀、手臂及背部,涉嫌强制猥亵。   ■ 猥亵罚金刑,案件争议焦点 甲.准强奸 委托人主张受害人当时默示同意,自己并未采取使受害人无法反抗的强制力,尤其并未将手指插入受害人性器官,因此完全不能承认准强奸的公诉事实。故本案关键在于仔细分析受害人陈述、某酒店内的监控录像等各项证据,弹劾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乙.强制猥亵 委托人对强制猥亵的公诉事实予以承认,由于当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须尽快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向审判庭提交各类有利于量刑的参考资料,力争获得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并不容易获得的 猥亵罚金刑 判决,这是首要目标。   ■ 猥亵罚金刑,争议焦点解决 温强仔细分析了受害人的警方陈述、某酒店的监控录像等各项证据,尤其亲自前往发生准强奸案件的该酒店,详细分析了受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此外,为弹劾受害人警方陈述及法庭证言的可信度,律师团还申请了当时负责调查受害人的承办警察作为证人。承办审判庭积极采纳了温强的上述意见,就 准强奸的公诉事实宣告了无罪。 另一方面,温强向强制猥亵案受害人传达真诚歉意并请求宽恕,幸而该受害人也圆满达成和解,表明了不愿追究被告人处罚的意愿。此外,温强还就委托人承认公诉事实并深刻反省、与其他案件相比猥亵程度相对较轻、委托人长期资助社会公益团体等量刑情节向审判庭提交意见,请求予以考量。 承办审判庭综合考虑各项量刑条件,对被告人就强制猥亵 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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